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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醫生會診釀事故 北京首例醫生被控醫療事故罪案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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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做了手術後,因頸部腫脹疼痛呼救,但來會診的是一名沒有執業醫師證的實習醫生。陳女士死亡後,曾派實習醫生去會診的副主任醫師許某被追究了刑責。檢方指控,因許某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陳女士死亡。昨天(11月24日),許某因涉嫌醫療事故罪在西城法院受審。據悉,這也是北京市首例醫生被控醫療事故罪的案件。

實習醫生會診釀事故 北京首例醫生被控醫療事故罪案

醫生

>>事發

患者術後實習醫生會診

據陳女士的丈夫徐先生介紹,陳女士曾在北京一家銀行工作,2006年被查出腎衰竭後,一直進行透析治療,病情控制得很好。

2011年6月22日,43歲的陳女士入住人民醫院胃腸外科,入院診斷爲“繼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甲狀腺結節,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等。6月24日,陳女士做了甲狀旁腺全切除、雙側甲狀腺部分切除手術。

6月27日,陳女士從胃腸外科轉入腎內科繼續治療。6月29日1時許,陳女士感覺頸部手術部位疼痛,呼叫醫務人員。1時20分許,腎內科值班醫生向外科發出會診申請。1時40分許,外科的實習醫生張某去會診。張某說,是他的代教老師許某讓他去的。張某看了之後,給病人服用了止痛片。

2時45分,陳女士頸部疼痛加重,3時,張某又來會診,結果是“建議查B超,必要時施行牀旁氣管切開,氣管插管等”。

3時45分,陳女士做完頸部B超,在返回病房途中憋氣症狀加重,開始吸氧,在病房內陳女士突發窒息,意識喪失。在經過一系列緊急處理後,陳女士被推入ICU。

2011年8月14日上午,陳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

>>報案

家屬告醫生未及時到場

徐先生說,妻子去世後,他諮詢了很多專家得知,2011年6月29日,張某在第二次會診時說要做B超是錯誤的。如果當時將傷口割開,將血放出,人就會沒事。或者做完B超後馬上推到外科急救室做手術,也來得及,不該再推回病房。

徐先生說,當天他因照顧生病父母沒有在醫院陪妻子,而讓岳母在醫院。據他了解,6月29日凌晨在醫院普外科值班的醫生是許某。但在會診過程中,許某沒有去,讓實習醫生張某去的。

直到妻子做完B超被推回病房,出現垂死的狀況且場面混亂以後,纔出現一個大夫,但他不確定是不是許某。

徐先生隨後向西城警方報案,要求立案追查許某的刑事責任。警方當時提出要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他於是申請做了相關鑑定。

2012年8月28日,北京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書,認定事故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人民醫院負主要責任。該份鑑定書中,專家分析意見認爲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如下過失:一是讓僅取得醫師資格證、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證的人員獨自急會診,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關於會診制度的有關規定;二是對患者頸部手術區域血腫壓迫氣管導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上述過失與患者最終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拿到鑑定結論後,徐先生再次向警方報案。2013年12月4日,人民醫院外科副主任醫師許某被西城警方取保候審。

>>指控

醫生不負責致患者死亡

相關證據顯示,當日去給陳女士會診的張某沒有執業醫師證,他在事發後的當年9月才獲取了執業醫師證。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此外,衛生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醫學教育臨牀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牀診療活動必須由臨牀代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爲患者提供臨牀診療服務。”

檢方認爲,許某作爲當天的值班醫生,收到會診邀請後沒有親自前往爲患者進行會診,而是指派了沒有執業醫師證的實習醫生張某獨自去會診,違反了會診制度。由於許某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許某的刑事責任。

>>受審

辯稱處理急診分身乏術

昨天(11月24日),當庭稱自己很緊張的許某說話聲音很小,不認可指控。許某說,事發當晚他和張某值班。他正在急診外科會診時,接到腎內科要求會診的電話。因當時正在處理急診,分身無術,他讓張某去,並叮囑張某把現場情況告訴他,由他判斷。他還稱自己當時不知道張某沒有執業醫師證,後來才知道的。

許某還說,腎內科第二次要求會診時,他馬上從急診去了腎內科,張某先到,他後到的。他稱當時陳女士還能說話,就是頸部有點腫,於是決定去做B超。“現在看來還是我經驗不足。”但徐先生堅持認爲,兩次會診許某都沒有出現。

法庭上,許某將後來出事歸結爲自己經驗不足和太忙。他說當晚他負責全院所有的會診,當天急診很多,“在急診病人和一個做過手術已經5天的病人中選擇,我只能憑經驗選擇前者”。他稱自己對陳女士的死亡很遺憾,但他盡力了,並認爲自己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他還提到,自己工作盡職盡責,看過的病人數千,從來沒出過事故。“說我嚴重不負責任我不認可。”

不過,公訴人稱,許某自稱當晚在急診會診,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醫院也沒有找到任何關於許某急診的書面醫療文書。對此,許某說自己記不清了。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鏈接

什麼樣的醫生屬於嚴重不負責?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其中第五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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