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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執業醫師供職精神科須跨過的4個門檻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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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起依據《精神衛生法》起訴的案件4月14日在上海最終宣判,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住了12年的“被精神病者”徐爲(化名)敗訴。在此案件中,除了圍繞院方“誰送來誰接走”原則的討論,精神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也引發關注。

中醫執業醫師供職精神科須跨過的4個門檻

在通常的概念中,精神科醫師多爲西醫出身,而實際上,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同樣可以供職於這一特殊科室,比如,北京安定醫院開設有中醫精神科,藉助中醫傳統藥物和鍼灸爲患者施治。

爲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規範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執業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下發通知,明確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必須跨過的四個條件,中醫類別醫師至少滿足一個條件纔可以在精神科執業。因《精神衛生法》於2013年5月1日正式落地實施,四大門檻也以此爲時間界點。

門檻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綜合醫院精神科或設獨立精神病院區的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和民族醫醫院,下同)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滿2年。

門檻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醫醫院的神志病科、中醫心理科、心身醫學科等精神類臨牀科室從業滿5年,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覈機構考覈合格。

門檻三:不能滿足以上條件或在基層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工作的,應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1年(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覈機構考覈合格。

門檻四:2013年5月1日後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2年(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覈機構考覈合格。

通知表示,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批准其所在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相應專業後加注“(精神)”字樣。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可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備案。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精神疾病醫療服務能力嚴重不足。2011年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目前註冊精神科醫師只有2萬人左右,平均每10萬人僅有精神科醫師1.46名,只有國際標準的1/4。而在精神疾病科醫護人員和病牀數全國比例最高的北京,醫生也只有不到1000名,護士不到2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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