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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再隔離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指誤解法律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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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修改了《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對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今年起不再採取“隔離”措施。

河北不再隔離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指誤解法律

修改前,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採取“醫院隔離觀察、在家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指定其他地點隔離醫學觀察”,修改後“隔離”二字則被刪去,改爲“醫院觀察、在家醫學觀察或者指定其他地點醫學觀察”。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此修改是“爲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的有效實施”。但有關專家表示,修改全無必要,因爲行政強制法不適用於突發事件的處置。

爲符合行政強制法刪除“隔離”

“醫學觀察”與“隔離醫學觀察”有何不同?據醫學專家介紹,“醫學觀察”和“醫學隔離”是前後兩個程序。在醫學觀察中,對密切接觸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記並進行7天醫學觀察;儘量減少外出活動;疾控機構負責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每日測量體溫和健康詢問,做好登記。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可居家醫學觀察,也可集中醫學觀察。醫學觀察開始前,專業人員應口頭或書面告知被觀察對象相關傳染病的臨牀特點、傳播途徑等相關防治知識,負責醫學觀察的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對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或呼吸道症狀者,在採取有效防護條件下,應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學隔離治療。對疑似或者確診病例採取限制手段,是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的重要措施。

法律特別規定,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認爲,前者重在保護密切接觸者自身,後者則重在保護公衆健康,隔離對象的自由受到嚴格限制。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因爲“隔離”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省級政府規章顯然無權自行設定。河北省刪除“隔離”規定,應該是爲了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要求。

專家稱此舉屬理解上的錯誤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確沒有規定“隔離”這種強制措施。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此處用的也只是“醫學觀察”而非“隔離醫學觀察”。

但是,行政法專家指出,“行政強制法不適用突發事件的應對”。行政強制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對河北省政府依據行政強制法所做的這一修改表示不解,因行政強制法只規範了常態下的行政管理行爲。

2003年春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短短几個月就蔓延到全國26個省份,造成數千人被感染。這直接促生了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各地相關規定的陸續出臺。但在普通的傳染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邊界上迄今還未明確。

王敬波說,突發事件的應對並不受行政強制法的規範。但傳染病本身有一個蔓延的過程。如果是在常態的衛生管理中對密切接觸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該受行政強制法約束。“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起點,從而將常態的衛生管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區分開來,尚需相關法律的完善。”王敬波說。

楊偉東則認爲,無論如何,傳染病防治根本不能適用行政強制法。河北修改之舉若爲配合行政強制法實施,應屬理解上的錯誤。若只是爲求和作爲其上位法的傳染病防治法接軌,倒還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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