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日前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為規範廣告行業,劃定了打廣告的“四大禁區”。
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解讀】醫藥醫療廣告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得利用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說,中老年人看電視廣告上當受騙的非常多。建議規定:不得以培訓講座、現身說法等形式,變相做醫療廣告。
菸草廣告不能出現在公共場所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釋出或者變相釋出菸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定菸草廣告;禁止設定戶外菸草廣告、櫥窗菸草廣告。
【解讀】草案對菸草廣告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根據草案,除了在菸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釋出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菸草廣告,以及菸草製品生產者向菸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菸草製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均被禁止。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衛說,在廣告法修訂草案條文中可以直接寫明全面或廣泛禁止菸草廣告。在專賣店裡對菸草品牌和功能的說明,可以認為它不是廣告,而是產品說明。
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閉”
【草案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於網際網路廣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解讀】網路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路廣告違法、影響使用者使用網路等問題較為突出,應該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路廣告行為的規範。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符躍蘭說,彈出的廣告版面過大,嚴重干擾了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建議對彈出廣告的版面和位置作出明確規定。
10歲以下孩子不能作廣告代言人
【草案規定】不得利用十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釋出廣告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解讀】草案的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這一規定也有利於規範廣告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說,草案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媒上不得釋出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酒類廣告,建議增加“整容”,年輕人熱衷整容,但不能氾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