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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要求不得擅自洩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資訊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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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日前印發《重性精神疾病資訊管理辦法》,明確由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釋出全國或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資訊,其他部門、機構和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資訊。資訊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和保密意識,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患者資訊及統計報表。

衛生部要求不得擅自洩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資訊

據瞭解,2011年8月,衛生部啟用國家重性精神疾病資訊管理系統,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此次釋出的《辦法》規定,資訊管理範圍包括患者基本資訊、治療與隨訪資訊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紙質材料。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承擔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資訊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資訊進行彙總、統計、分析,定期編制簡報;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重性精神疾病資訊收集與報送任務;以上機構均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資訊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資訊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衛生系統內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資訊,需出示相關證明並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備案;衛生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因工作需要查閱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資訊,需攜帶本系統業務主管部門證明,徵得資訊管理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備案後方可進行。省、市兩級要建立衛生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重性精神疾病資訊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交換範圍僅限於危險性評估3級(有明顯打砸行為,不分場合,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及以上患者相關資訊。(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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