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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坐堂中醫爲孕婦開錯藥致流產 事發後逃跑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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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醫院人多掛號難、收費高,一般人患了感冒這樣的小病都不去醫院,而是到附近的路邊藥店隨便買點藥。又由於國家近年來嚴格控制處方藥,路邊藥店於是打起了中醫的主意。很多小藥店還請了所謂的“名中醫”坐堂看病。

藥店坐堂中醫爲孕婦開錯藥致流產 事發後逃跑

2013年1月中旬,26歲的曹女士因兩個月未來月經,懷疑自己體質減弱,導致感冒一直不好,到離自家住所較近的某藥店買藥。

進門後售貨員熱心推薦店中坐堂中醫,聲稱該中醫是全國知名的婦科專家。曹女士聞言坐下,讓藥店坐堂的中醫張大夫把脈。

張大夫簡單問了幾句,把完脈後稱,曹女士常年體弱、氣血不通,導致現在不來月經。在沒建議做進一步儀器檢查的情況下,張大夫爲曹女士開了5副中藥進行調理,其中有紅花和當歸。

服藥到第6天時,曹女士小腹開始疼痛並逐漸加重。在實在不能忍受病痛的情況下,曹女士只好到醫院做了檢查,診斷結果是曹女士“宮內早孕”。醫生告訴她,紅花和當歸兩種藥,藥效都是活血化淤,爲孕婦禁用;並可使孕婦血液循環加快,具有刺激子宮強烈收縮的作用,可導致胎兒宮內缺血、缺氧,甚至引起早產、流產、死胎。

曹女士在醫院流產後找到該藥店,要求賠償。藥店稱張大夫爲藥店臨時聘用,現在已離開藥店不知去向。對於曹女士的損失,藥店認爲應該由開錯藥的張大夫負責。

在藥店拒絕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曹女士將藥店告上法院。由於藥店只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院認定藥店非法行醫,判決藥店全額賠償曹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張大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2007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關於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必須經審查批准。

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及《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第14條規定,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手段、診療時間以及收費標準。

由此可見,在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中醫坐堂醫療活動,就應按非法行醫處理。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行醫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故本案法院判決藥店賠償曹女士由於人身遭受損害受到的全部損失。

而張大夫儘管是該藥店的聘用人員,也屬於法律規定的僱員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本案因張大夫在行醫中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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