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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食品安全法應明確細化各部門監管範圍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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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部分委員和代表認爲,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銜接上存在漏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修法時應明確細化各部門責任,實行監管責任終身制。

人大:食品安全法應明確細化各部門監管範圍

分段監管權責不明農產品、食品管理邊界待明晰

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說,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採取了部門分段監管的模式,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銜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現相互的推諉和監管的空白地帶。

對此,董中原委員建議,應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是制定規則、實施和指導地方監管的唯一、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如果邊界不清,就可能出現重複監管或者檢測的空當。”蔣巨峯委員認爲。

不少委員指出,修法時應做好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劉振偉委員認爲,“我們過去的管理體制是分段管理,當然現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的界限實踐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邊界也不是完全清晰。”

洪毅委員說,第一章第2條中只是把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納入了食品安全的範圍,沒有把食品安全的源頭環節納入進去,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期產品,也就是食用農產品的質量管理,按照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來監管的,沒有將兩部法律有效地銜接起來,統籌考慮。

落實地方官員責任

實行監管責任終身制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邵寧說,這次修改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加大對政府的追責。“如第141條之後基本都是新增加的內容,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風險也很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過程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行業規範、行業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監管。“政府部門作爲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責任,要實行監管責任終身制。”在昨天的審議中,樑勝利委員指出。

蘇曉雲委員認爲,應強化責任追究,地方的行政長官應該對地方的食品安全負全責。“當然不只是一個主要領導負責的問題,管理單位、生產單位、執法主體該負什麼責任,都應該明確,應該強化。”

草案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但白志健、黃潤秋等多位委員認爲仍然不足以震懾違法企業,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趙靜建議取消罰款最高上限。

基層存在監管盲點

建立由下而上的問責制

羅亮權委員說,不少生產經營者見利忘義,加之地方政府和部門監管脫節不到位的問題,食品安全問題成爲一大公害。“建議省、州、縣都要建立一支食品安全執法隊伍,有人專管查處工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在執法中有失職瀆職的,也要追究食品監督部門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任茂東委員在就食品安全法所做的調研中發現,部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輕”的問題:“重審批輕管理,重形式上的檢查輕實質的檢查,重罰款輕服務。”爲此,任茂東委員建議,建立由下而上的問責制。“應增加規定,消費者或者其委託人、或律師有權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責任。不僅追究企業的責任,同時追究監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

龍超雲委員說,食品安全問題的重點和難點在農村,建議將修訂草案第6條第一款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基層政府包括在內。

對話

地方官員:監管劃分不明易引起部門“扯皮”

趙靜(以下簡稱“趙”),全國人大代表,九三學社福建省副主委、漳州市主委,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07年到2011年曾分管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北青報:您在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是什麼?

趙:多頭管理,體制不暢。特別是遇到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部門之間職能範圍的界定問題就尤爲突出。我記得2011年的時候,全國大範圍出現“瘦肉精”案件,我們做專項整治的時候,曾重點抓過這個問題。但當時查問題的時候遭遇過部門之間的“扯皮”現象。

後來我們參照着中編辦的《機關單位的三定方案》去追責,由於其中明確瘦肉精歸農業部門管理,這樣才把關係理順。

這次修訂方案裏講到檢測檢疫的話題,有些委員提出到縣一級整合資源,這個到現實中操作難度其實很大。比如檢驗檢疫部門、海關是“條條”,農業部門歸在地方,那麼這些檢測結果、信息如何互通?如果食品生產企業樣品送檢,送檢也是要錢的,那麼這部分經費從哪裏出也是一個問題。

北青報:問責一般都走什麼程序?

趙:按照修訂草案的規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體歸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如果地方出現了食品安全事件,可能會從市一級、縣一級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層面出發,再到政府的分管領導,大概是這樣一個追責過程。

北青報:如何看待這次修訂中加大對政府的追責力度問題?

趙:我個人認爲,修訂草案裏對經營主體的處罰力度還不夠,不太符合“最嚴格”這個說法。對於政府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表述還比較清楚。

草案里加大對官員的追責力度,我覺得能起到警示作用。起碼從源頭抓起,先敲警鐘,符合“預防爲主”這樣一個原則。這對每一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爲有了這部法,對於責任的界定更明確,可以讓官員更有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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