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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黑社會案宣判22人:曾致51戶村民6年無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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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14時30分,江蘇省徐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陶磊、陶帥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黑社會案宣判22人:曾致51戶村民6年無居所

2017年12月29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破壞軍事設施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認定被告人陶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罰。

江蘇黑社會案宣判22人:曾致51戶村民6年無居所 第2張

一審宣判後,陶磊、陶帥等1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上訴人陶磊、陶帥先後聚集劉化迎及趙允增、鄧世軍等社會閒散人員,通過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積累。2010年開始,陶磊、陶帥爲進一步擴大組織影響,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後聚集李昌浩、劉升起、王坤旋、郭端永、王磊、張震等人,逐漸形成了以李昌浩、王坤旋、劉升起、趙允增爲骨幹成員,劉化迎、王磊、郭端永、張震等人爲一般成員的較爲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明確分工、制定紀律,在非法從事房地產經營、非法採礦過程中,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衆鬥毆、強迫交易、非法採礦、破壞軍事設施、故意傷害及違法拆遷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其中,違規建設商鋪及住房4萬餘平方米,價值4000餘萬元;非法開採礦石18萬餘噸,價值510餘萬元。陶磊、陶帥將上述違法所得用於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福利、高檔消費、旅遊以及提供作案經費、購買作案工具等,並在組織成員受傷後提供醫療費和經濟補償,在組織成員涉嫌違法犯罪時,爲組織成員擺平事端,尋求非法保護,以維持該組織的發展和穩定。

江蘇黑社會案宣判22人:曾致51戶村民6年無居所 第3張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爭搶建築工程或土地、違法拆遷、違規開發房地產、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歹,欺壓、殘害羣衆,稱霸一方。其非法拆遷行爲導致徐州市銅山區張集鎮張集村五組村民51戶200餘人長達6年沒有居所。其非法採礦行爲,造成礦產資源損害及生態環境惡化。上述行爲,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和生態環境,在徐州市銅山區張集鎮及周邊地區形成重大影響。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爲終審裁定。

各被告人的親屬及各界羣衆共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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