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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超30個工作日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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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月1日起,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近日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據悉,《辦法》將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食藥監: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超30個工作日

《辦法》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最遲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其中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屬於一級召回事件,應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啓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此外,二級召回針對食用食品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啓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標籤、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辦法》要求,應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啓動三級召回,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燬。

此次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在內的食品相關責任方如發現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如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辦法》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啓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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