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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解讀《醫責險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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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國家衛計委解讀《醫責險工作意見》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有關背景和目的?

近年來,全國多地接連發生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按照“預防爲主、標本兼治、打防並舉、健全機制”的原則,我委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有關工作,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手抓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一手抓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完善以人民調解爲主體,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的“三調解一保險”制度體系。

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是“三調解一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決策部署,落實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理和賠付機制的要求,充分發揮以醫療責任保險爲主要形式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在醫療糾紛化解、醫療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健全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指導各地、各部門做好醫療責任保險相關工作,提高醫療責任保險參保率和醫療責任保險服務水平。

從國內外實踐來看,運用保險手段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第三方賠償的途徑和渠道,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有利於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保險作爲“第三方”力量,通過與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的有效結合,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有利於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利用保險價格槓桿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利於引導醫療機構轉變觀念,提高醫療風險防範意識,促進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剛纔談到了在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開展了兩個方面的工作,具體工作進展情況如何?

(一)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一是開展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2013年12月以來,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啓動了爲期1年的專項行動,依法嚴懲侵害醫患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職業“醫鬧”。對發生的社會影響較大的傷醫案件,我委與公安部、司法部、高法院、高檢院等部門聯合督辦。二是細化涉醫違法犯罪的處罰依據。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我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六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罰定罪依據。

(二)完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制度體系。一是加強法制建設。按照國務院專題會議要求,在借鑑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改爲《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二是積極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近年來,我委會同司法部等有關部門大力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並納入各地“平安醫院”創建工作的重要考覈指標。2014年5月5日,我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司法部在天津召開了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部署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三是積極推進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建設。近年來,我委會同保監會等部門積極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爲主,醫療風險互助金、醫療意外險等多種形式並存、互爲補充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初步形成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第三方賠付的調賠結合方式。此外,我委還在落實深化醫改措施,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三、請簡要介紹一下我國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保險工作的現狀、面臨的主要問題?

2000年以來,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陸續出臺相關文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2007年,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2010年在印發的《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同時,要鼓勵、支持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依託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處理涉及醫療責任保險的有關保險賠案,形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保險理賠互爲補充、互相促進的良好局面。

我們對各地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進行了調研,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醫療責任保險,即由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醫療損害責任事件,由保險公司代爲賠付。2013年,6千餘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佔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總數的60%。二是建立醫療風險互助金。福建、江蘇等省的部分地市,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醫療機構聯合設立醫療風險互助金,由醫療機構繳納、存入指定賬戶,專款用於調解後的賠付。三是針對風險高的手術等治療方式,部分地區、醫院積極探索醫療意外險,由患者購買保險,作爲以上兩種保險的補充,有效緩解因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也面臨着困難,一是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保險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參保率低,導致保險無法發揮“大數法則”的作用;二是醫療責任保險險種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起步晚,由於缺少既懂醫學又懂保險精算的人員,保險費率的測算不精確,保險條款的設計有待完善;三是保險公司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存在服務不到位,理賠手續繁雜等問題。

四、該《意見》也是要進一步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工作,請問有哪些要求和舉措?

首先,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建設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舉措,作爲推進健康服務業的主要內容,也是建設平安中國、健康中國的必然要求。因此,要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聯動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局面。要求各醫療機構增強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眼光要放長遠,不能只算小賬,要算大賬。

其次,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科學合理釐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增強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吸引力和適應性,引進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做好風險管控和保險服務工作;適時根據醫療機構風險狀況及風險特點進行保費浮動調整和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障內容和範圍,滿足醫療機構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需求,簡化理賠程序,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提高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要求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統一組織、推動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實現應保盡保。到2015年底前,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90%以上;各地要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適合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推進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積極參保,降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風險;積極鼓勵、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參保。同時,大力推動醫療意外保險等有關險種的發展,逐步完善我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第四,加強人民調解和保險賠償的銜接。要支持保險機構提早、全程介入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多渠道調處醫療糾紛,形成醫療糾紛調解和保險理賠互爲補充、互相促進的良好局面。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建設,健全調賠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調解,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做爲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加強醫療機構、保險機構、第三方調解機構等方面的溝通合作,通過開展事前風險防範、事中督促檢查、事後調解理賠等工作,防範和化解醫療糾紛。

五、《意見》提出的各項舉措如何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意見》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強指導,督促落實。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醫療機構參加以醫療責任保險爲主要形式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納入“平安醫院”考覈體系,納入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考覈體系;建立對保險機構保險服務水平的評價體系,督促保險公司爲醫療機構和患者提供規範、高效、優質的理賠服務。二是總結經驗,因地制宜。各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借鑑有關地區成熟經驗做法,推動建立和完善與當地經濟發展、醫療服務水平和保險經營水平相適應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三是加強宣傳,積極引導。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及醫療糾紛處理政策的宣傳和保險知識普及活動,引導各類醫療機構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和主動利用保險工具應對醫療風險和醫療糾紛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不斷提高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爲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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