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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想搭橋反被摘掉腎 法院判安貞醫院賠10萬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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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搭橋被摘腎,袁先生(化名)以醫院有過錯致其傷殘爲由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告上法庭索賠。

患者想搭橋反被摘掉腎 法院判安貞醫院賠10萬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安貞醫院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9.3萬餘元的判決。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餘年,加重2年”入住安貞醫院治療。醫院檢查後認爲袁先生不適合手術搭橋。將其轉入泌尿外科。當月24日,醫院行腹腔鏡下腎囊腫去頂減壓術,術中因出血難以控制,在術中行患腎切除術。

2010年1月,袁先生訴至朝陽法院稱因醫院違反醫療操作規程,致其左腎被摘除。要求安貞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64.9萬餘元。

醫院辯稱,袁先生不宜做外科手術治療冠心病,才轉入泌尿外科治療腎囊腫。醫院爲其行腹腔鏡下腎囊腫去頂減壓術中,發現其囊腔內囊壁薄,有血滲出且止血無效,考慮患者有嚴重冠心病、延長手術時間風險過大、患者對側腎功能正常,遂經患方簽字同意後行患腎切除術。

患腎病理結果確診爲腎錯構瘤完全囊性變。醫院稱該病例極爲罕見,術前無法明確診斷,均爲術後病理證實。醫院認爲診療行爲沒有違反醫學常規,袁先生沒有因醫療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害後果。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根據“醫院診療過程中存在準備不充分,風險評估不足,導致手術中操作不當等過錯,與袁先生左腎被切除存在因果關係”的司法鑑定意見,判決醫院應根據其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袁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二中院審理認爲,鑑定意見顯示,醫方責任程度考慮爲D級(理論係數值50%);袁先生的傷殘程度屬七級(傷殘率40%)。醫院應按照上述責任比例及袁先生的傷殘等級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院據此,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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