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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輸血致患者丙肝 醫院爲11年前過失賠償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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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縣中醫院在對患者診療活動中,卻馬虎從事,不僅擅自爲患者輸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而且事前又不告知用藥風險,從而導致患者患上丙型肝炎,構成二級傷殘,被患者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22日,醫院敗訴並向患者補償醫療損失20萬元。

擅輸血致患者丙肝 醫院爲11年前過失賠償20萬

醫院,是爲人們解除病痛,救死扶傷,深受人們信任和尊敬的專業醫療場所。然而,河南省唐河縣中醫院在對患者診療活動中,卻馬虎從事,不僅擅自爲患者輸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而且事前又不告知用藥風險,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健康權,從而導致患者患上丙型肝炎,構成二級傷殘,被患者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22日,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中醫院敗訴,並向患者補償醫療損失20萬元。

擅自輸血被感染

2002年9月5日,在該市唐河縣居住的市民鄭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在唐河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入院當天經醫院檢查,鄭某肝、腎功能均正常。同年9月8日,該院在沒有告知鄭某及其家人的情況下,爲鄭某輸入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一瓶,事後告知鄭某說是營養品,而且沒有任何副作用。同月25日,因鄭某仍處昏迷狀態,在家屬強烈要求下轉入南陽市中心醫院治療。經南陽市中心醫院檢查,鄭某肝功能顯示稍不正常,後又經兩次檢查,已明顯不正常,隨即轉入該院內科調理肝功能。

2004年4月5日,南陽市中心醫院將鄭某診斷爲丙肝肝硬化。2007年11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2醫院對鄭某的病情診斷爲肝炎硬化、丙型、活動性、失代償期。2011年8月19日,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2醫院三次診斷,均爲肝炎肝硬化丙型活動性,腹水。好端端一個人怎麼能患上肝炎,而且越來越嚴重呢?鄭某的親屬到唐河縣中醫院查閱鄭當時的住院病歷時才得知該院曾爲鄭輸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實,他們認爲,唐河縣中醫院爲鄭某輸入血液製品是導致鄭某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徑。

告上法庭索賠百萬

鄭某認爲唐河縣中醫院擅自給其輸人血白蛋白,使其感染上肝炎,遭受這十多年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極度痛苦,遂多次去找中醫院理論,要求賠償50萬元損失,但該院上至院長,下至科室主任,均以中醫院對其治療中沒有過錯爲由,拒不賠償。

無奈之下,鄭某到唐河縣衛生局反映,要求解決。

2011年11月7日,唐河縣衛生局委託南陽市醫學會對鄭某與唐河縣中醫院醫療糾紛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南陽市醫學會於2011年12月8日出具南陽醫鑑〔2011〕039號醫療事故鑑定書,以丙肝疾病傳播途徑較多,該病例是經哪種途徑傳播尚不能確定,醫方爲患者輸入的白蛋白因時間較長,來源無法查明,白蛋白是否合格無法確認,醫方的醫療行爲與患者感染丙肝是否有因果關係尚不能確定爲由,作出結論:本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現有證據尚不能確定。

南陽萬和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於2012年4月22日對鄭某作出傷殘鑑定,結論爲:鄭某傷殘程度已達二級。

鄭某認爲,唐河縣中醫院在向其輸入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時,未徵求他的意見,也沒有給他講解用藥風險提示,造成他患丙型肝炎致二級傷殘,嚴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權、選擇權、健康權。2012年5月15日,索賠無望的鄭某在妻子的支持和河律師的法律幫助下,一紙訴狀將唐河縣中醫院告到了唐河縣人民法院。他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唐河縣中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1027078.88元。

法庭之上提辯解

唐河縣人民法院立案後,迅速將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發送給被告,此案很快進入了審判程序。

被告唐河縣中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鄭某的救護符合診療原則,沒有醫療過錯;對原告輸入的人血白蛋白系國藥準字號藥物,無禁忌症。醫院對原告的救治符合醫療原則,丙肝傳播途徑較多,不能確定是該的醫療行爲造成;再者,醫院對鄭某的治療行爲已經過去十多年,鄭並未到醫院反映和索賠,現在卻起訴到法院,即使醫院有過錯,按照法律上人身傷害索賠時間爲一年的訴訟時效之規定,鄭某的起訴也已超過訴訟時效十年,法庭不應再保護,請求法庭駁回起訴,判決原告敗訴。

判決補償20萬

今日,唐河縣人民法院經兩次公開審理後認爲,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處住院治療,被告在治療過程中,未告知原告或其親屬使用同種異型血液製品的不良反應或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可能性的情況下,給原告輸入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顯屬不當,因人體感染丙肝的途徑較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給原告輸入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是造成原告患丙肝的唯一途徑,但也不能排除原告因輸入血液製品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另外,原告從發病至主張權利之間跨度時間較長,使被告中醫院無法查證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的來源,且是否合格無法確認,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被告稱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了勝訴權,但原告稱,其自2011年9月查閱2002年9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被告處住院時的病歷才得知被告曾給原告輸入血液製品人血白蛋白的事實,原告於2012年5月訴至法院,主張權利,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要求賠償不得超過一年的期限,故被告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庭不予採信,遂判決:被告唐河縣中醫院補償原告鄭某各項經濟損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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