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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要求不得擅自泄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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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日前印發《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明確由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發佈全國或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門、機構和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和保密意識,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患者信息及統計報表。

衛生部要求不得擅自泄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據瞭解,2011年8月,衛生部啓用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爲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此次發佈的《辦法》規定,信息管理範圍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紙質材料。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承擔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對信息進行彙總、統計、分析,定期編制簡報;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與報送任務;以上機構均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信息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衛生系統內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並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備案;衛生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因工作需要查閱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攜帶本系統業務主管部門證明,徵得信息管理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備案後方可進行。省、市兩級要建立衛生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交換範圍僅限於危險性評估3級(有明顯打砸行爲,不分場合,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及以上患者相關信息。(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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