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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私吞王寶強百萬演出費 爲什麼不判詐騙罪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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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北京市高級法院官微披露判決結果: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對此結果,王寶強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告訴記者,王寶強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其影視文化工作室目前運營正常。

宋喆私吞王寶強百萬演出費 爲什麼不判詐騙罪

宋喆爲何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六年算不算重?

記者採訪多位法律專家表示,由於宋喆不僅是王寶強的經紀人,還擔任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職務,並利用該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

“如果宋喆單純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很可能就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當於未完成委託義務,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彭新林認爲,判決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罰當其罪。

據《經濟日報》報道,宣判後,宋喆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將考慮一下再作出決定,修雨樂表示當庭上訴。

宋喆單獨或合夥侵佔232.5萬一審獲刑6年

記者拿到的北京朝陽檢方起訴書顯示,1983年出生的宋喆,案發前系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北京寶億嶸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職務侵佔罪,宋喆於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同案的修雨樂跟宋喆同齡,案發前是西藏嘉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外聘藝人統籌。因涉嫌職務侵佔罪,修雨樂也是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喆於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雨樂,採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其中,修雨樂參與侵佔167.5萬元。

對於上述167.5萬元,記者獲悉,檢方起訴時將其作爲第三項犯罪事實。2016年6月間,宋喆與修雨樂在西藏嘉華公司及相關受託公司邀請王寶強參演《熟悉的味道》節目的項目中,虛報價格,採取與第三方幸福藍海(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通過該第三方將截留的錢款轉移到宋喆的銀行賬戶,後被宋喆和修雨樂二人平分,以此騙取應支付給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費167.5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宋喆身爲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單位財物;被告人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爲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

鑑於宋喆表示認罪,自願退賠了全部贓款,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修雨樂系從犯,且自願退賠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後將依法發還王寶強工作室。

爲什麼屬於職務侵佔?“源於他的身份”

2016年,王寶強凌晨在微博發佈離婚聲明,稱離婚原因是妻子與他的經紀人宋喆發生婚外不正當性關係。這對明星、經紀人的“恩怨情仇”,引發廣泛關注。

那麼,影視明星與經紀人屬於何種法律關係?他們的關係如何才能不超越法律邊界?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任戰敏律師認爲,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簽訂的是演藝經紀合同關係,由經紀人爲明星提供包裝、宣傳、推介等服務,而明星則按照經紀人的安排,出席各類演出活動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彭新林指出,明星與經紀人屬於委託代理關係,特別是演藝經紀人,必須與明星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因此,經紀人要忠實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講誠信、重信用。另外,經紀人還應該敬業、守紀,其經營活動得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要求。

宋喆的行爲,爲什麼屬於職務侵佔,而不是詐騙或其他民事糾紛?彭新林和任戰敏均表示,由於宋喆不僅是王寶強的經紀人,還擔任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的職務。

“有意思的是,宋喆有雙重身份,既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又是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的總經理,屬於公司管理人員。”彭新林說,認定宋哲構成職務侵佔罪,主要是基於他擔任該工作室總經理的職務身份。

任戰敏也對記者說,依據我國《刑法》,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行爲。如果宋喆只是利用其作爲經紀人的便利,侵佔王寶強個人財產的,是不夠成職務侵佔罪的。

彭新林也同樣說道:“如果宋喆單純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很可能就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當於未完成委託義務,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彭新林告訴記者,宋喆作爲王寶強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工作室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完全符合職務侵佔罪主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那麼,職務犯罪的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彭新林解釋,先要看行爲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我明知是本單位所有的財務,希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爲己有,如果有這種非法佔有目的,他就符合職務侵佔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當然,這涉及到內心活動,應當結合全案的事實,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根據事實和證據來認定。”彭新林說,衡量職務侵佔罪還要看客觀方面有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若你是合法佔有本單位財務,那肯定不構成職務侵佔罪。是否合法佔有,要看其轉移財務有無經過本單位同意。”

彭新林解釋,宋喆單獨或夥同修雨樂,採取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等手段,實際是利用職務便利,採取騙取的手段,將本單位的財務非法佔爲己有,且數額巨大,所以符合職務侵佔罪構成。

宋喆被判6年“不夠重”?“罰當其罪”

宋喆案宣判後,一些網友認爲,法院判處六年有期徒刑“不夠重”。

對此,彭新林表示,判決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罰當其罪,不存在“判得不夠重”。

彭新林解釋,因爲他的行爲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法院認定的數額是兩百多萬,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屬於職務侵佔數額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彭新林告訴記者,宋喆適用的刑罰檔次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法院最終定爲六年,其實是從輕處罰了,因爲宋喆還有兩個情節,他認罪悔罪,同時自願退賠全部贓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有這兩個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根據宋喆職務侵佔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他六年有期徒刑,我覺得是罰當其罪,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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