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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碰到電動車騎手卻摔倒 轎車司機承擔主責?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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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江寧區居民萬先生遇到一件十分“蒙圈”的事,他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江寧金箔路女人街無信號燈路口轉彎時,同直行方向駛來的一輛電動自行車交會,但電動自行車突然剎車摔倒,但離萬先生的小車還有約1米的距離,雙方並未發生碰撞。隨後,騎電動車的兩人報警,稱因受到萬先生車子的“驚嚇”倒地受傷,要求賠償醫藥費。

未碰到電動車騎手卻摔倒 轎車司機承擔主責?

當地民警趕到現場,經調取現場監控查看,發現萬先生因沒有禮讓電動自行車優先通行,並且在拐彎時未減速觀察,導致電動車緊急避讓時摔倒。因此,民警判定萬先生承擔主要責任,而電動車由於違規載人,被判定承擔次要責任。對此,萬先生表示質疑。爲解除萬先生的疑慮,民警解釋稱,其實所謂的交通事故,並不一定是要兩車碰撞在一起。

據民警介紹,他們有一套法定的定責標準,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法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要求,雖然雙方未產生碰撞,但機動車在行駛中構成“轉彎時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安全”違章行爲,其交通行爲是導致“其他車輛發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及根本因素”,爲此雙方構成交通事故發生基本要素。

民警告訴記者,像萬先生這種情況,屬於非接觸事故,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非接觸事故中,也是根據因果關係和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將結合“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定責。此外,有一個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即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簡單說就是一般機動車輛的危險迴避能力,比非機動車和行人都要高,在事故分配定責時,會適當增加機動車司機責任。在事故中司機即使沒有違法,通常象徵性賠償也是不可避免的。而非接觸事故常常是由違停、亂開遠光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爲引起。民警提醒,遇到此類情況,司機們要打起精神,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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