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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醫生延誤病情賠償35萬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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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謝志強感到胸口悶、身體不適,隨即開車到贛縣江口鎮江口村旱塘坑的路邊,服用了治療心臟病的“六神丸”,服用後未見好轉,便打電話給江口鎮某村衛生所醫師肖林,請他過來治療。

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醫生延誤病情賠償35萬

肖林趕到現場後,經診斷,認爲謝志強心臟有問題,就爲謝志強肌注維生素B1針2ml、地塞米松5mg;靜滴丁胺卡那注射液4ml+5%葡萄糖氧化鈉注射液250ml;口服速效救心丸。因未見好轉,又爲謝志強改用黃芪注射液20ml+5%葡萄糖氧化鈉注射液250ml靜滴。

當天中午12時,謝志強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難,肖林隨即停止輸液,於12時38分撥打江口衛生院急救電話。入院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鑑定,謝志強系冠狀動脈性猝死。

事故發生後,謝志強親屬認爲謝志強死亡是因肖林醫療過錯所造成的,爲此找到肖林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肖林則認爲謝志強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造成,其只願意承擔25%的責任。雙方協商未果,爲此謝志強親屬將肖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法院認爲,死者謝志強所患的急性心力衰竭是嚴重的急危重症,搶救是否及時合理與預後密切相關,而被告肖林所採取的治療措施顯然達不到搶救效果。

本案中,被告在接診後,已判斷出患者心臟有問題,對這種病人本來就不應留診,而被告在給患者用藥後病情未得到改善時,還繼續在野外留診,治療時間達一小時之久,從而導致了患者的病情延誤,使患者失去了得到有條件的醫院的及時合理的搶救,以挽救生命的寶貴時機;被告在爲謝志強治療時未開具處方,也未在治療結束後6小時內補開處方;被告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中未規定“輸液”項目,其爲謝志強輸液違反了《江西省衛生室(所)輸液管理辦法(暫行)》相關規定。據此,法院認定被告肖林的醫療過失行爲與謝志強死亡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主要的因果關係。

法院經庭審確定原告方因其親屬謝志強死亡而產生的各項合理損失合計爲589006元,判決被告肖林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353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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