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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招募圈養賣腎供體40人 5個月摘腎23個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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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作案,“圈養”供體近40人,非法獲利高達150餘萬元。江西南昌青山湖區人民法院25日對一起特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12名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2年至9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至10萬元。

團伙招募圈養賣腎供體40人 5個月摘腎23個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莫某某與蔣某某(另案處理)商議進行人體腎臟買賣。其中,蔣某某負責招攬、圈養供體及做人體腎臟摘除手術,陳某負責將摘除的活體腎臟售賣。這一團夥先後組織成員在廣西興安縣,江西南昌市、景德鎮市三地從事非法腎移植活動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以陳某爲首的12名團伙成員分工明確,招募和“圈養”供體近40人,先後對23名供體進行腎臟摘除手術。團伙成員通過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獲利達154.8萬元,其中陳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達到43.5萬元。

團伙成員

部分曾系供體摘除過腎或肝

據瞭解,部分被告人曾系供體,曾經摘除過自己的腎臟或肝臟。35歲的劉某東說自己患有腎衰竭,早前做過腎臟移植手術,“這種病一年幾乎要住半年以上醫院,每月醫療費約五六千元,家裏爲了給我治病可以說是傾家蕩產。由於我現在免疫力差,很容易生病,身體虛,現在也完全沒辦法做體力活,有時連爬個樓梯中間都要休息一段時間。”

曾做過供體將自己腎臟摘除的32歲被告人莫某青說:“父母早前被別人騙了錢,欠下近30萬元的債務,家裏雖然有一個比我小4歲的妹妹,但我覺得自己是家裏頂樑柱,必須幫父母還債,早前就把我的腎臟摘除想換點錢。手術前和對方說好是10萬元,可實際只得到2.5萬元,其中5000元還是患者給的。之後,我明顯感覺自己的身體不如原來好,現在幾乎做不了重活。”

另一位摘除過肝臟的被告人趙某也表示,手術後幾乎無法做體力活,因此原本想靠賣肝臟獲得生意本錢的他,在進行手術後因身體狀況不佳,不得不關閉正在經營的工藝品店。

供體探因

多數是爲還債或滿足消費慾

在這些供體中,部分是因爲平日揮霍過度,需要錢填補資金缺口,多數是爲了還債或購買物品,滿足消費慾。

被告人趙某說:“在實施過程中,我主要負責供體的術後康復,幫他們換換藥瓶什麼的,所以偶爾也會和他們聊天。他們大多數人是因需要一筆錢而摘除腎臟的,在摘除後,有一部分人和我一樣感覺特別後悔。”

在採訪過程中,被告人說的最多的一個詞便是“後悔”,稱直到自己被捕時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早知這樣一定不會參與其中,而曾經做過供體的被告人後悔爲了區區幾萬元錢破壞了自己的身體,對自己造成一輩子的傷害。

在南昌招攬一批醫務人員入夥

2011年9月,被告人陳鋒與在網上發佈能提供腎源信息的左某(另案處理)取得聯繫,並約定每個腎臟的價格爲10.5萬元,之後左某與被告人劉永東、陳通在南昌組成出賣人體腎臟黑中介,利用上網發佈賣腎信息聯繫供體進行腎臟切除手術,並確立分工,由劉永東聯繫南昌華中醫院股東被告人陳盛祿提供該醫院三樓手術室和手術室旁的病房,陳盛祿安排該醫院法人代表被告人陳韶輝負責接待,劉永東僱傭該醫院藥劑師被告人葉青來和江西某醫院醫生被告人萬鵬擔任手術助手,僱傭南昌市某醫院麻醉科醫生被告人肖聰擔任手術麻醉師,僱傭江西某醫院護士被告人萬露、朱玲擔任手術護士,並由劉永東購買了大量手術用的醫療器械、腎袋和裝腎用的儲存箱。

每個腎臟以至少12萬元的價格賣出

一切準備就緒後,陳鋒通過蔣某波聯繫了蔣某林從廣西來南昌擔任腎臟摘除手術主刀醫生,陳通負責接送醫務人員和供體到手術室,並與被告人趙振對供體進行體檢、簽訂捐獻書,趙振同時負責供體的術後康復,左某負責供體來南昌後的食宿安排等。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該團伙在南昌華中醫院三樓手術室先後對張某等23名供體進行了腎臟摘除手術。期間,被告人劉永東、陳通聯繫主刀醫生周某(另案處理)在南昌華中醫院爲受體羅某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獲贓款41.5萬元。所摘取的腎臟均由陳通交給左某乘飛機送至廣州或由被告人莫永青來南昌提取後交給陳鋒,陳鋒則以每個至少12萬元的價格賣給朱某。

法律條文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條規定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違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若是醫療機構,將面臨撤銷其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處罰,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參與的醫務人員也將被吊銷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更會被撤職、開除。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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