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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發醫療糾紛指引 醫院拒絕提供病歷將被追責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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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醫遭遇損害,是要醫鬧還是要打官司?打官司要告誰?怎麼告?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廣州發醫療糾紛指引 醫院拒絕提供病歷將被追責

●被患者起訴後,醫方應該配合患方做些什麼?該如何依法應訴?哪些情況可以依法免責?

●法官面對醫療糾紛案件,該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認定賠償數額?

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近年來廣州地區醫療糾紛案件審理情況,並在我省率先公佈了首份《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對當前醫患矛盾、醫患訴訟糾紛進行了深入剖析,結合典型案例,從“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司法角度着手,對案件當事各方如何依法理性維權進行指引,並提出藉助司法公信力化解當前醫患信任危機。

患者可同時起訴多個醫療機構

“患者就醫遭遇損害,怎樣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近年來廣州地區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情況,並公佈《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呼籲、指引醫患雙方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理性維權,建議藉助司法公信力化解當前醫患信任危機。

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4年間,全市法院共新收醫療糾紛一審案件1107件,受理案件數量沒有較大的增長,但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

廣州中院民事庭庭長張堅雄表示,由於醫患糾紛案件專業性極強,醫患雙方矛盾尖銳,法律關係複雜,相關法規還不是很完善,此類案件的審判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因此,廣州中院民事庭整理、分析、歸納了近年來的審判理論研究成果和審判實踐經驗,編寫併發布《指引》。“可以說,編寫發佈〈指引〉首先是爲法官審理案件提供參考和指引,同時也是爲醫患雙方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提供指引。”張堅雄說。

筆者看到,《指引》共有64條、1.1萬餘字,包含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受理、主體資格、舉證責任、病歷複印及封存、醫療損害鑑定、鑑定人、專家輔助人出庭、醫療損害責任形式、賠償項目及計算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可謂內容豐富詳盡。

《指引》首先站在患者一方提出,如果因爲醫療行爲遭受損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因多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遭受損害的,患者可以同時起訴多個醫療機構。除此之外,患者還可以一併起訴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患者一方因輸入不合格血液製品遭受損害的,可以同時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指引》特別強調了醫療產品懲罰性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了對於那些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產品製造者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

張堅雄提醒,患者如果試圖用醫鬧來脅迫醫院賠償損失,只會使得有理變成無理,最後自己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法官提醒,醫鬧性質的行爲和普通醫療糾紛是不同的,特別是職業醫鬧,往往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也是法律打擊的重點對象。

2014年5月份發佈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對6類涉醫犯罪進行嚴懲。據悉,關於廣州去年發生的伊麗莎白醫院和廣醫附屬二院的兩起醫鬧事件,11名被告人已經分別被法院判處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健康的醫患關係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患者就醫遭遇損害時,還需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張堅雄這樣說。

溝通不足加劇醫患信任危機

《指引》介紹,醫患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不能查清有關事實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患者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費發票及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資料。

《指認》強調,患者及其近親屬有權複製、封存在患者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醫方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方患者複製、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廣州中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很多醫患糾紛都是醫院和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溝通不足造成的。醫院的告知不足導致了患者的誤解,加劇了雙方的信任危機。

“緊急情況下”醫院應立即醫治

據介紹,《指引》從實際情況出發,對醫院的相關權利進行了保護,避免出現“有病不敢醫”的情況。《指引》中提到,在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爲挽救患者生命,“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繫方式的;(二)有聯繫方式但聯繫不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的意見不一致且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五)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爲了保障醫護人員的權益,《指引》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損害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其中包括患者不配合治療、醫護人員搶救時已經盡到診療義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幾種情況。

此次廣州中院的《指引》明確規定,鑑定人需出庭作證。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專業性質較強,需要鑑定人的意見來蒐集證據,在以往醫療糾紛案件中,出現過一些因爲鑑定人無法出席庭審而導致二次糾紛的情況,這極大地加大了司法成本,不利於案件的解決,廣州中院本次發佈的《指引》中特別強調了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鑑定人進行詢問。

爲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指引》中特別提到了“專家輔助人”制度,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至兩名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

發佈會上,廣州中院還首次公佈了負責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高精專”團隊。三位博士、四位碩士的陣容堪稱“豪華”,其中還有一位法官有醫學博士學位。該團隊是廣州中院按照“專家型法官”打造的專業審判團隊。

專家:“活人不能被尿憋死”

在廣州中院的新聞發佈會結束後,著名醫學專家及法學專家、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省委黨校教授宋儒亮點評法院的首份《指引》認爲,緊急情況雙向保證,既提供了醫方及時挽救生命的操作指引,又明確了怠於立即實施醫療措施引發的責任問題。

宋儒亮介紹,救命就是要趕快,但醫療實踐中,如果不給患者講,出了問題,醫方要擔責。這怎麼辦呢?“不講是風險,不做就危險。從《指引》看,法院是站在患者的角度列出了醫方的和患方各自該怎麼做,這也體現了‘活人不能給尿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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