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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逼退乙肝求職者 國家禁止歧視乙肝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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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逼退乙肝求職者 國家禁止歧視乙肝成空文

因查出乙肝大三陽而最終被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拒之門外

近年來,國家三令五申不得歧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體檢未經衛生部覈准不得檢測乙肝項目。但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竟在與求職者的協議中白紙黑字地規定: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暫緩辦理接收手續。

這一公然的“乙肝歧視”逼退了即將與該公司簽約的筱楊(化名),而也引來了網民和專家的批評,有網友評論說:“作爲國企,應該在消除就業歧視上起帶頭作用,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即便不起帶頭作用,最起碼也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求職者稱被中海油深圳分公司“乙肝歧視”逼退

某高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筱楊告訴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他2011年底應聘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石油工程崗位,經過了筆試、面試等所有環節,對方同意錄用筱楊。但就在和企業、學校簽訂三方協議前夕,企業讓他先簽一份補充協議,協議規定:如果報到後體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暫緩辦理接收手續,回家治療康復後,再進行接收,辦理入職手續。

筱楊說,在整個招聘過程中,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反覆提醒他們:“如果你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就趕緊告訴我們,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在“反覆督促”之下,筱楊自行前往醫院檢查,結果發現自己是大三陽、系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筱楊稱,自己查閱了中海油總公司的規定,發現總公司並沒有規定不得錄用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深圳分公司的協議明顯與總公司的規定不符。

筱楊於是將上述情況反映到當地一家反歧視公益機構——衡平機構。在詳細調查此事並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之後,該機構於今年1月向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發出“建議書”,認爲該公司在招聘當中存在“乙肝歧視”,建議予以糾正。

國家明令禁止“乙肝歧視”而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立場曖昧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8日向“中國網事”記者提供的書面回覆中表示,中海油總公司在2010年9月就下文在入職體檢時取消乙肝檢測項目,但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自己在當時對海上生產操作崗位在體檢時保留乙肝檢測選擇項目。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稱,本着“自願原則”,由求職者本人與醫院簽訂“自願書”,最終的體檢報告上也不會有乙肝檢測結果。

對於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自願檢測乙肝”的說法,筱楊說:“根本就不是自願的”。他說:“和我一樣因爲乙肝而遭到拒絕的有好幾個人。我跟負責招聘的人說請幫我們向公司反映一下,但他只是答應,卻沒有再跟我聯繫。”

對於爲何要在海上生產操作崗位保留乙肝檢測,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表示,主要是因爲海上工作空間受限,條件艱苦,對員工健康要求較高;往返海上設施困難,遇上惡劣天氣,身體不適的員工無法從海上撤離,會錯過最佳治療時間;海上工作環境封閉,員工長期在一個封閉的環境裏集中吃住、工作與生活,工作的緊張程度和心理壓力大。

但在《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已覈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做出的說明》中記者看到,僅有三個行業(特警,民航飛行學生,以及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被國家覈准開展乙肝檢測。

衛生部、人社部和教育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覈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海上生產操作崗位並未被納入上述範圍內。中海油深圳分公司8日也向“中國網事”記者證實,關於海上工作環境對員工身體狀況的要求,中海油此前曾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溝通過,但目前尚未列入調整範圍。

在承認此前曾對海上生產操作崗位保留乙肝檢測選擇項目的同時,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在向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的回覆中還說,今年初該公司已修改了這一規定、取消了乙肝自願檢測。

但同樣是應屆畢業生的黎偉(化名)還是在今年4月左右收到了與筱楊一樣的含有“乙肝歧視”條款的補充協議。

對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解釋,衡平機構總幹事郭彬表示不認同,除了國家的明令禁止之外,郭彬說:“從醫學的角度看,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並不是不能做辛苦或者是重體力的工作。”

反“隱性歧視”漸入深水區

郭彬認爲,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乙肝歧視”反映了部分壟斷行業的特權思想。在就業形勢嚴峻的今天,部分壟斷行業仗着自己“財大氣粗”,“根本不愁招不到人”,在招聘中人爲設定歧視性條款。

對於一些部門和個人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視”,記者在衛生部、人社部和教育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中看到,“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

記者還發現,目前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包括健康歧視、外形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戶籍和地域歧視等。有個別公司甚至還因求職者的生肖、星座不符合要求而將求職者拒之門外。

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曾因招聘中出現“年齡歧視”被責令改正。2011年底,深交所在官方網站發佈招聘啓事,其中提出“年齡在28週歲以下(1984年1月1日後出生)”的條件,受到求職者質疑。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舉報後開展調查,最終認定深交所“存在勞動違法”,並責令改正。深交所在人社局調查過程中撤銷了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招聘啓事。

深交所8日向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表示,該事件發生後,深交所注意到了招聘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了調整。在今後的招聘中會將更加註重保護就業者的平等就業權益,不會再出現此類問題。

由於國家近年來反乙肝等就業歧視的政策日漸完善,大多數企業不再“顯性歧視”,郭彬認爲,消除就業歧視的基本路徑是先消除顯性歧視,再消除隱性歧視,最後變爲沒有歧視。消除顯性歧視,需要靠立法的推動,從法律層面保護就業者的平等就業權利,使得招聘單位不能直接提出與工作無關的帶有歧視性質的招聘條件。

郭彬說,隨着反就業歧視進入“深水區”,消除隱性歧視愈發困難。而由於維權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且存在取證難等問題,因此要更多地依託公衆討論、社會倡導去提升全社會的平等意識。(吳俊趙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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