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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徵求意見 外資在華將可進行轉基因研發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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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中國政府對轉基因的官方表態一直是“積極研究、謹慎利用”,在政府投入大量資金支持科研機構以及部分本土企業進行研發的同時,禁止外商企業在中國進行轉基因生物研發。

發改委徵求意見 外資在華將可進行轉基因研發

11月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4版徵求意見稿中,將“轉基因生物研發”從禁止目錄中刪除,只禁止“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這意味着,如果通過,外商企業在華研發轉基因將不再是“禁區”。

杜邦公司全球副總裁倪博(WilliamsNiebur)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徵求意見稿中的變化非常有信心,感到非常受鼓舞。杜邦公司將在徵求意見期間,希望能夠允許外企參加討論。他還表示,如果目錄通過,將考慮積極支持杜邦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中國的轉基因研發。目前,杜邦先鋒、孟山都、拜耳等企業都和中國的科研機構等有各種形式的合作。

外企歡迎目錄修訂

11月7日,在“2014中國糧食與食品安全戰略峯會”上,農業部副部長餘欣榮在演講中表示,先正達、孟山都等外企和中國企業一起推動了中國農業的發展,並且表態“中國政府是支持國際種業企業到中國來發展的”。

餘欣榮是在提及科技對糧食增長的貢獻時進行如此表態的。在談及中國現代種業政策時,餘欣榮表示,種業是中央農業科技政策發展的重點,其核心之一是推動育繁推一體化的企業發展,包括支持國際種業企業和中國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共同發展。餘欣榮分管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種植業管理司等部門。

此前,農業部曾經多次表態支持中國的骨幹種子企業、主要是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參與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承擔生物育種能力建設和產業化專項任務。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5年首次發佈,1995年和1998年兩個版本中對投資轉基因生物研發和種子生產並未禁止,2002年、2004年版本中禁止“轉基因植物種子生產、開發”,2007年版本中禁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開發”,2011年版本中禁止“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2014版(徵求意見稿)中改爲禁止“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本次徵求意見稿的截止日期爲12月3日。

杜邦公司全球副總裁倪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徵求意見稿中的變化非常有信心,感到非常受鼓舞。和2007年版本比較起來,這種變化說明從習主席到中國的部委,都支持生物技術研發,爲未來做好準備。”

倪博稱,杜邦公司將在徵求意見期間,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遞送一份歡迎此變化的意見,並希望能夠允許外企參加討論。

孟山都在中國的合作伙伴中種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汪泓表示,正在和同事一起研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徵求意見稿,孟山都尚未對此有任何計劃。汪泓介紹,外商企業若想在國內進行轉基因生物研發要過兩道關,一道就是《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另一道是政府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許可。

目前,杜邦先鋒、孟山都、拜耳等企業都和中國的科研機構,如中國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等有各種形式的合作,孟山都和中國種子集團成立合資公司中種迪卡,現在中種迪卡變更爲中種國際有限公司。

倪博表示,如果新的目錄通過,將考慮積極支持杜邦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中國的轉基因研發。

新上任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在論壇上表示,美國是中國農業最重要的貿易伙伴,今年一至三季度從美國進口的農產品已經超過了飛機,排到第一位,第二位是飛機,第三位是汽車。“要落實好中美農業戰略合作規劃,務實推進在糧食安全、食品安全、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業科技、農產品市場和貿易等重點領域的合作。”他還介紹,這個議題也是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和美國總統奧巴馬討論的問題。韓俊稱,中國農業的對外開放是堅定不移的。

該論壇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指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直屬單位中國經濟年鑑社聯合主辦。200多位來自中外政府部門、智庫機構、企業界人士出席了論壇,其中包括美國農業部副部長邁克爾·斯邱茲(MichaelScuse),其曾經多次接受中國媒體的採訪表示轉基因對糧食產量和環境改善影響巨大。此外,美國大豆協會、美國谷物協會、杜邦、拜耳以及孟山都在中國的合作伙伴中種國際有限公司等機構和企業都出席了論壇。

轉基因的空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偉在論壇上表示,中國對糧食需求的總量還在增長,但中國農業產能嚴重透支。“目前我國所實現的糧食生產能力中相當部分是以犧牲生態環境爲代價換取的,我國單位面積化肥、農藥使用量大大超過世界平均水平和合理使用水平。長期超采地下水使得華北平原出現大面積漏斗區。全國有五千萬畝的中度和重度污染耕地仍然繼續耕種,而這些耕地大部分在農業高產地區。另外,開墾許多不可以開墾的溼地等等,都嚴重透支生態,在短中期難以恢復,影響糧食的質量安全。”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組成員羅雲波認爲,未來增產要靠技術,轉基因是可選擇的方法之一。9月28日,農業部辦公廳發佈通知要在全國開展轉基因科普知識集中宣傳培訓工作。

10月9日,央視根據農業部轉發國家工商總局的函件,表示禁止在廣告中宣稱非轉基因產品更健康、更安全。

10月17日,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與知識產權處處長寇建平在“全國媒體記者轉基因報道研修班”上表示,中國糧食產量增速不夠,需要發展轉基因,並且否認中國存在轉基因作物“濫種”問題,“通過安全評價獲得安全證書的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而高層方面,在2013年12月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國家主席習近平談到對轉基因問題的看法時表示,“一是確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創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部主任葉興慶表示,習主席的這番講話讓“農業部終於挺直了腰桿”。

最近幾年,農業部不斷印製有關轉基因的科普讀本,在農業部“轉基因權威關注”欄目裏開展科普宣傳、知識問答,並對外國及本國有關轉基因致癌、致病等實驗或者新聞報道進行駁斥。農業部還推薦本部門組織編寫的科普圖書《轉基因科普系列叢書》獲得科技部2013年全國優秀科普作品獎。

但是,在被問及轉基因在中國會否商業化時,農業部的經濟師們,如陳萌山、畢美家等則一直表示,中央的態度是“積極研究,謹慎利用”。

競爭還是合作

中國科協副主席陳章良是國內最早開始轉基因研究的專家之一。他表示,“我離開實驗室是因爲對國內對轉基因的態度感到絕望,因爲研究成果無法應用到實際中去。”他認爲,不能進行大田實驗就不可能產生大的專業企業。

陳章良認爲,如果現在轉基因商業化應用放開,中國在水稻品種上還有些競爭力,在大豆和玉米上則完全沒有競爭力。

寇建平在“全國媒體記者轉基因報道研修班”上表示,要推廣產業化,首先應做好產業化的前期準備工作。品種的生產性能要非常好,比傳統品種要有明顯的競爭優勢。爲了保持貿易的連續性,產業化前首先要申請主要貿易國的安全證書,這個流程一般需要3到5年時間,還有產業化後的標識管理、品種審定、種子生產、產品收購、儲運以及市場接受程度,都需要經過綜合評估,才能推進產業化。

寇建平表示,目前國內轉基因研究工作主要在教學科研單位,存在與市場的脫節,要爲產業化鋪平道路,研發單位得通過市場機制解決脫節問題。

汪泓認爲未來不管是中國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該是開放、合作的模式。他表示,技術創新對糧食安全重要,更爲重要的是開發出合適的產品並且送到農民手中。

“在美國、巴西、阿根廷和印度,生物技術要應用到農民手裏必須要通過種子來表達,沒有一家公司能既提供技術又提供種子,生物技術要和好的種子結合起來,這需要與當地種子企業合作。”汪泓介紹,印度和巴西有幾百家當地的種子公司使用孟山都的抗蟲轉基因技術。

倪博則表示,中外合作模式可以讓中國的本土企業爲生物技術的最終專業化和高效化的應用做好準備。“這種方式還可以使中國借鑑到其他地區過去25年的經驗。並且,以目前中國的發展速度,時間不足以等待新的獨立的技術成熟和專業化。”

他介紹,中國的農民,不管是在長沙稻農的,還是在吉林種植玉米的農民,都非常渴望生物技術。中國的農民迫切需要技術去增加產量、改善生活質量、改善環境。“技術只要能創造效益,就會很快被農民接受並且得到快速推廣和發展。問題是,我們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把這些在全球發展快速的科技帶給他們?”

“我認爲中國農業現代化從2000年開始到現在的發展,中外合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儘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企在這一行業有限制,但是促進了合作。”倪博稱,中外合作推動了中國農業種植技術、種子質量、種子零售和批發體系、種子企業提供的田間指導和中國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技術人員等方面的進步。

外資進入存法規缺陷

然而,中國法律關於外資入股農業企業的規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李長健曾撰文稱:“如在對外資合資企業的規定上,外資參股不得大於49%,這樣一條規定對於那些國外大公司而言,不是限制,而是相當於外資方獲得的一個准入證。一個合資公司不尋求控股,多設立幾個公司合資尋求總量份額的主導,效果相同。”

他還稱,“合資後,中方接觸不到外方的核心技術,更多隻是承擔銷售部門和渠道的職能,合資公司在實質上成爲外資控股企業。”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關於外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爲外國投資者所有。李長健認爲,“這條規定如應用到種業中外合資的過程中,對合資中方顯然不利,外資如採用技術入股的方式,則該技術應爲中外雙方共有,不能簡單地將技術入股排除在企業共有資產之外。”

在外資審查工作上,我國法律制度流於形式。《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反壟斷法》以及《種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出,對外資進入我國限制性市場領域的情況要進行審查,“但是如何審查,審查哪些項目,由誰主導審查工作,審查結果評定標準等具體的細則沒有明確的指示,尤其是在併購重組的項目審查中,處理不好極容易導致外資對國內市場的壟斷。”

李長健稱,在科研領域,對於一些禁止外資涉及的行業,如我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優良基因的研發、種植、養殖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還有在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種子生產上,《種子法》也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但是很多外資企業卻通過種種方式繞開國家的準人限制。有些外資企業以贊助的名義投資國內種子科研單位,通過這種方式以少量的資金投入,間接地獲得我國優質的種質資源和科研成果,使得國內科研機構成爲外資的服務者,而外資企業又用這些科研成果和優良品種反噬我國種子市場,形成行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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