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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24種救命藥醫保可報銷70% 不設起付線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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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島城城鄉參保人享受統一的大病醫療救助待遇,24種特藥、2種特材納入大病醫療救助範圍,支付比例爲70%,定點特供藥店範圍也有所擴大。日前,青島市人社局出臺社會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意見,進一步對大病醫療救助的條件範圍、待遇資格、結算管理、醫療服務管理等做了具體規定。

青島24種救命藥醫保可報銷70% 不設起付線

不設起付線,特藥特材報銷70%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待遇基礎上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根據《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參保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下列住院、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納入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範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使用特藥特材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外治療必需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最高費用限額以上治療必需的醫療費用。

其中,特藥特材救助不設立救助起付線,支付比例爲70%;大額救助起付標準爲5萬元,一個年度內累計超出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爲60%。撫卹定補優撫對象、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參保人不設大額救助起付標準。一個年度內大額救助最高支付10萬元。另外,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參保人在享受政策規定的特藥特材救助和大額救助待遇基礎上,按規定享受特殊醫療救助。

根據青島新的醫保政策,從2015年開始,青島醫保待遇實現城鄉統籌,也就是說城鄉參保人享受統一的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26種救命藥、材納入救助範圍

特藥特材主要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外,重大疾病治療必需、療效顯著、費用較高且難以使用其他治療方案替代的藥品或者醫用材料。自2015年起,青島市共有26種特藥特材納入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爲方便廣大參保羣衆,自2015年起,定點特供藥店範圍有所擴大。按照醫藥行業管理規定,定點特供藥店須經生產廠商許可取得相關藥品的物流代理權且藥品配備到位才能進行銷售。若要進一步瞭解定點特供藥店及銷售品種變化情況,市民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查詢。已享有特藥救助待遇的參保患者應根據各藥店所擁有的品種確定本人的定點藥店。

另外,市人社局提醒廣大參保人,爲引導參保患者使用療效相當且價格相對較低的高值創新藥品,市人社局對個別病種的靶向藥救助設定了最高支付限額,參保患者在選擇特藥時應注意這方面的變化。

享特藥特材救助,需責任醫師評估

本次對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的申辦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參保患者要獲得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首先要獲得相應病種的門診大病待遇資格,並經責任醫師臨牀醫學評估。經責任醫師臨牀評估符合條件的參保患者,持相關醫療文書,如住院病歷、含有記錄特藥、特材治療方案的門診大病病歷等,《青島市大病醫療救助專家評估表》、本人門診大病證等相關材料,並填寫《青島市大病醫療救助待遇申請表》,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大額救助待遇資格不需參保患者特別申請,由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彙總參保患者個人醫療年度內的醫療費用結算信息自動生成。

符合救助資格,待遇當日生效

爲保障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平穩有序運行,市人社局對大病醫療救助的醫療服務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實施特藥特材救助責任醫師制度,責任醫師應滿足屬於醫療保險服務醫師、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執業地點在二級及以上醫院、在相關領域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等條件。市民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查詢責任醫師名單。

同時,實施特藥特材救助定點醫療制度,取得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的參保患者應選擇其責任醫師所在醫院作爲定點醫院,接受責任醫師提供的臨牀診治服務。責任醫師應對取得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的參保患者認真接診,特藥開藥量原則上不超過30日用量。另外,實施大病醫療救助定點取藥制度,取得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的參保患者應憑責任醫師處方,在具備供藥條件的特供藥店中,選擇一家作爲其定點特供藥店,一個醫療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變更。定點醫院、責任醫師應爲參保患者積極提供必要的醫療、護理等服務,爲特藥特材的臨牀使用創造便利條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市社保局在市南區福州南路8號社會保險大廈一層服務大廳,專門設立多個大病醫療救助服務窗口,面向全體城鄉參保人受理特藥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即時覈准,相關待遇當日生效。

不納入大病醫療救助範圍的自費費用

1、參保患者在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非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2、參保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未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及規範的方式方法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醫療費用;

3、特藥、特材救助的救助對象違反定點取藥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點醫藥機構購取大病醫療救助准入的特藥、特材品種而發生的費用;

4、違規在非本人門診大病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大病費用;

5、長期醫療護理髮生的個人自費費用;

6、普通門診統籌、健康與慢病管理髮生的個人自費費用;

7、各類生活護理費(如空調費、取暖費、陪護費等);

8、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包括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明確規定單方不予支付的名貴中藥材);

9、特需醫療服務項目類(如點名手術附加費);

10、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如各種預防、保健性診療項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

11、PET-CT等範圍外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12、各種康復性器具;

1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14、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15、各種科研性臨牀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16、在港澳臺及其它國家發生的醫療費用;

17、非醫囑發生的、超適應症、超量使用等違規醫療費用;

18、准入協議約定的救助週期用量限額以上部分的費用;

19、特藥、特材品種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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