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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學者共商轉基因與食品安全治理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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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由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二屆亞太食品安全治理圓桌會議在北京召開,探討推動亞太地區食品安全治理研究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會議主題爲“轉基因與食品安全治理”,旨在對轉基因、亞太食品安全治理等問題進行廣泛交流和深入探討,爲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國內規制和區域協助實踐提供理論指導。出席本次圓桌會議的有來自美國哈佛大學、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院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法學會等主管部門和科研機構的專家。

中外學者共商轉基因與食品安全治理大計

國際間合作是保障食品安全重要途徑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一司畢玉安巡視員指出,《食品安全法》修改過程中,主要突出了四個方面的原則:第一,強化“預防爲主,風險防範”原則;第二,嚴格全程監管制度;第三,建立從生產銷售到部門監管以及社會中介結構的全方位責任追究原則;第四,實施社會共治原則。希望參加本次會議的國內外專家對轉基因食品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指出,國際間的合作是未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徑,加強亞太地區食品安全領域的合作不僅能增進亞洲各國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促進亞太食品安全發展,還將爲在全世界範圍擴大食品安全的合作提供基礎和經驗。轉基因食品不僅涉及到各國糧食供應,也涉及到糧食生產技術的自主性和創新性,對國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各國政府對於轉基因食品不能放任自流,應通過有效監管達到安全食用的目標,並在這一過程中努力實現技術創新。

食品安全問題是人類共同面臨的挑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表示,食品安全問題是人類共同面臨的一個挑戰,在轉基因的問題上,需要找到一個既符合人權標準、科學標準,也符合國際社會共識的這樣一種政策。在轉基因問題上,在跨學科的領域裏,我們要堅持學術立場,堅持最低限度的社會正義理念,把科技、技術、倫理、文化、法律等要素綜合起來,理性、客觀地看待轉基因食品問題。政府應該審慎地對待轉基因的問題,在轉基因食品領域中要保障民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哈佛大學醫學院大衛·李教授對轉基因作物所可能具有的風險進行了生物學上的介紹,並提醒研究者注意對轉基因食品的標註問題。人們已經越來越認識到轉基因食品可能具有長期的影響,因而也開始嘗試推動州議會進行標註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雖然在美國國內尚無轉基因食物強制標註的聯邦法案,但已經有三個州在今年通過了轉基因食物強制標註的法案,還有二十個州正在醞釀這樣的強制標註法案。

日本一橋大學副校長高橋滋教授介紹了日本對轉基因技術,特別是有關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規制、標註、以及從確保生物多樣性角度出發所構建的法規制的整體進行了概括。指出不管是從安全的角度,還是從消費者選擇權的角度,對轉基因食品的使用和推廣都應慎之又慎。在有關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上,也同樣應當在專業知識、技術發生變化時進行迅速應對。從消費者保護的觀點出發應當考慮到爲了確保消費者合理及自由選擇的權利從而做出必要的制度修改。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風險評估一部主任徐海濱研究員認爲,中國將動物的飼料和人的食品進行同等的評價,把毒性、致敏性、營養成分、加工環節全部考慮在內做出一個評價,來確定其安全性。安全評價的具體步驟分爲五步,分別是實驗研究、中間實驗、在地裏實驗、生產性實驗、安全證書。但在安全評價之後,轉基因食品要進入市場進入生產消費環節,還需要經過一系列審定程序。

轉基因食品監管的主要模式與改進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劉鵬副教授認爲,監管者的人員構成中,農業技術精英和科學家佔了很大的多數,而農民和社會公衆對轉基因監管制定的參與程度不夠。從部門之間利益衡量的角度,監管政策的收益是分散在中央政府、種植傳統作物的農民和消費者身上的,難以形成利益聯盟;而成本的承擔者非常具體,利益訴求非常明確,而且組織化相對較強,對政策影響力非常強,很容易形成政策聯盟,導致反對或放鬆監管政策的影響力比較大。劉鵬副教授提出,學者努力的目標應當是,從決策的過程和立法的過程中,讓不同的主體在公開的平臺上進行博弈探討,提高監管政策收益主體的集中組織化能力,這樣最終制定的政策才能更加公平公開,透明有效。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羅伯特教授主要介紹美國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實踐。在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支持轉基因食品,也因此在轉基因強制標識問題上造成了跟消費者的緊張關係。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規制框架,以科學爲基礎,假定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除非有其他證明,證明它是有危險或是有風險的。在美國由於聯邦制度,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存在兩種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牽扯到第一修正案的問題,美國的憲法當中是否允許某一個州賦予這個州權利,讓它能夠要求一個企業去進行強制標誌。

武漢大學法學院喬雄兵副教授以《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爲視角,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國際法的規制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國際社會對轉基因食品標識問題沒有專門的國際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沒有針對轉基因的專門規定,但根據它的第8條第7款,第19條第3款、第4款等規定,各個締約國應該採取辦法,酌情管制和管理涉及到的改性活生物體,它對生物多樣性,以及可持續發展帶來的影響進行規制,同時授權要求各個締約國重新簽訂一個議定書,達到對這樣一個轉基因的問題進行規範。對標識,國際社會盡管沒有形成共識,但是標識的形式、標識的內容、名稱等達成共識。喬雄兵副教授認爲現有的規定只是分類標識,存在立法層次太低、規定的內容,對閾值還有致敏性等沒有做出規定等問題。他建議擴大分類的範圍或採取概括性的表述,只是含有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深加工的都要給予標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秦偉教授認爲政府在對轉基因食品進行監管的時候要考慮糧食安全、技術創新、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對轉基因食品監管現在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就是完全的以科學評估爲基礎的;第二種模式,就是風險預防;第三個模式,要超越風險預防原則,對科學加以民主化。三種模式的基礎上,對於轉基因食品引入了國際上流行的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風險交流框架。我國目前不僅要解決信息公開的問題,還要解決公衆和專家的交流和互動的環節,從傳統的單向告知,轉換成共同參與的過程。公衆參與主體、參與形式還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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