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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法推動醫責險23日前向市民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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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購買醫責險”,對醫師多點執業也有明確規定

深圳擬立法推動醫責險23日前向市民徵求意見

羊城晚報訊記者王俊報道:被稱爲深圳醫療“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17日起在“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深圳新聞網”全文公佈,23日前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據悉,這是深圳率先制定的統領醫療服務全局的地方性法規,力圖系統性地破解醫患矛盾等難題,爲全國立法提供經驗。此次條例最大的亮點莫過於規定“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深圳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辦公室表示,市民可將意見直接寄送、電郵或者傳真到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辦公室,也可以直接登錄“深圳人大網”發表意見,其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認真研究,做進一步修改。

醫師“多點執業”落地

《條例》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的不足,並作出制度創新:一是全面開放醫療服務市場,包括港澳臺地區在內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個人都可在深圳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外國的法人可以合資、合作或者獨資的形式在深圳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二是明確醫療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進行主體資格登記,這爲給社會辦醫療機構今後進行股權轉讓、上市等資本運作掃除障礙

就盤活社會醫療資源的“醫師多點執業”,條例也作出具體規定:在深圳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深圳市醫師協會申請辦理執業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可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至於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地點在深圳外的《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經深圳市醫師協會備案,可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具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合法行醫資格的醫師,來深圳執業,則應當按照深圳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註冊,依法執業。

本報之前曾關注深圳急救醫療資源短缺問題,條例對此也作出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醫療急救網絡建設,將醫療急救網絡建設納入公共衛生服務範圍。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承擔與其性質、診療能力、牀位規模等相適應的院前急救任務,配置院前急救人員及救護車輛,參加醫療急救網絡。

發生醫患糾紛保險賠

《條例》最大的亮點莫過於規定“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條例明確,醫療機構與醫師書面約定因醫師執業過錯發生醫療損害賠償,醫師需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可以與醫師就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的分擔比例進行約定。醫療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

這樣一來,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因醫療機構管理缺陷、執業過失、職務侵權或發生醫療意外受到人身損害的,由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在醫療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患者或其繼承人予以賠償。發生醫患糾紛後,已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參與醫患糾紛處理。

條例要求,保險機構參與協商處理醫患糾紛,應當自收齊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醫患雙方初步調查結果和賠償意見。醫患雙方有異議的,可通過其他規定的途徑解決醫患糾紛。在醫患糾紛協商和調解過程中,對索賠金額二十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委託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傷醫事件頻發,對此《條例》規定,加強對醫護工作者的保護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或者傷害、侮辱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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