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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頒首部地方醫療法規 解決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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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係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

深圳擬頒首部地方醫療法規 解決醫患糾紛
作爲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沒有對醫療服務全面加以規範,僅就醫療服務事業中亟待規範和解決問題先行立法,主要涉及醫療資源配置、鼓勵社會資本辦醫、醫療服務規範、醫療責任保險、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監管和提高違法責任等內容。個人也可在深辦醫療機構爲緩解深圳醫療資源嚴重不足,《條例》採取多種措施鼓勵社會辦醫。《條例》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形式、經營性質,在醫療服務准入、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等級評審、科研、教學和學科建設等方面享受平等對待的基本原則,還就社會辦醫的財政補助、醫療用地、醫療服務收費及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比如非公立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此外,《條例》全面放開醫療服務市場。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個人均可在深圳投資舉辦醫療機構。在全面放開醫療服務市場的同時,《條例》明確規定應制定深圳的醫療機構標準,且該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爲解決醫師特別是優秀醫師不足問題,《條例》規定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在深圳註冊的醫師,可以在深圳範圍內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執業。市外的醫師,經備案後即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參與調解《條例》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爲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並要求保險公司參與到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衝突,從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中國保監會對此表示支持,並將通過授權深圳保監局的方式保障這一制度的落實。近幾年醫患關係緊張,接連發生傷醫案件。對此,《條例》作了細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包括: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明確患者享有獲得必要醫療服務信息的權利,享有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享有封存病歷資料和檢驗樣本的權利;明確患者近親屬在法定時限內移送死亡患者屍體的義務;並對患者死因有異議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確了醫療機構和患者近親屬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承擔等。爲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通過合法手段解決醫患矛盾和糾紛,《條例》規定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同時,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調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來存在質疑,故《條例》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爲加快醫患糾紛的解決,《條例》規定只要患方選擇自行協商或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醫療機構都應當參與。同時,爲了實現案結事了,避免醫患糾紛反覆處理的現象,《條例》規定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醫院違法違規最高可罰30萬元《條例》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行業誠信服務體系,記錄醫療機構和醫師的執業信息,每半年向社會公佈一次,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條例強化了不良執業行爲記分的管理制度,並把記分制度擴展到對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促使醫療機構和醫師規範診療行爲,保持自己的誠信記錄。除此之外,條例還補充了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監管上的法律空白,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權限叫停應當停止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此外,現行有關醫療的法律責任,散見於各種法規中,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善,處罰力度小,操作性不強。相關調查顯示,醫患雙方均認爲應該加大違法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額度。對此,條例補充了現行法規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內容,對違法情形進行分類分檔規定不同的定額處罰,處罰規定有19條。處罰額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達30萬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確規定有違法所得若高於2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條例》亮點個人也可在深圳投資舉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限制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患者享有複印、封存病歷資料等權利患者近親屬在法定時限內須移送死者屍體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醫院違法違規最高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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