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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規定:萬元以下醫療糾紛患者可以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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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徵求意見

廣東省規定:萬元以下醫療糾紛患者可以自行解決

記者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獲悉,從今日起,《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徵求意見稿)》在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門戶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衆意見,期限至11月30日。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徵求意見稿)》規定了醫療糾紛解決的五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爲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下的,自行協商解決;第二種方式爲申請醫調委調解,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設立醫調委,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第三種方式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第四種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第五種方式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如規定“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等。

相關條款:

有異議應在48小時內屍檢

第三次徵求意見稿還對死因異議與屍體處理的相關條款進行細化。針對死因異議方面,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未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醫療機構可以邀請醫調委、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人員簽字見證。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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