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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規定2萬以下醫療糾紛自行解決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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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上增多,衝突性增強,羣體性增加,處置上增難。”日前,記者在省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見到一份題爲《健全醫患糾紛調解工作機制探討》調研報告,這份報告總結出近年來我省處理醫患糾紛面臨的“四大特點”,《四川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實施。那麼,《辦法》從哪些方面幫助化解醫患之爭?4月19日,記者就此採訪了省“大調解”辦相關負責人。

四川規定2萬以下醫療糾紛自行解決

第三方調解中心直面醫患矛盾

近年來,隨着醫患糾紛數量的增加,我省各地在解決醫患糾紛時,在“大調解”基礎上探索出了一些辦法。目前,遂寧市和廣安市都出臺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調處辦法。其中,遂寧市打破地域限制,成立了市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市城區範圍內的市、區(縣)兩級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均由市醫調中心負責。廣安市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縣(市、區)建立醫調中心,負責本縣(市、區)醫患糾紛調解。

過去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醫療事故鑑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傳統解決辦法,患方往往以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是“父子關係”、鑑定部門與醫院是“兄弟關係”等爲由不相信調解。“遂寧和廣安兩市探索成立第三方調解中心,爲化解醫患糾紛提供了思路。”省“大調解”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醫患糾紛應優先選擇調解解決

《辦法》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調解優先、合法、自願”的原則,由醫患雙方協商,選擇自行協商解決、申請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調解、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辦法》細化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標準,規定公立醫療機構發生賠償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可通過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賠償額超過2萬元的糾紛,原則上應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目前,全省市、縣兩級已建立醫患糾紛專業調解組織140個,專兼職(含特邀)調解員1101人。2010年以來,全省共調解各類醫患糾紛12372件,調處成功率達87.2%。近3年來,全省沒有發生一起在全國有影響的醫患糾紛惡性案件或涉穩事件。

多部門協調聯動處置醫療糾紛

此次出臺的《辦法》由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廳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7家聯合發文。“目的是在‘第三方調解’的基礎上,再建立第三方理賠、多部門協調聯動處置醫療糾紛的機制。”這位負責人表示。

《辦法》細化了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有關醫療糾紛報告後,要及時瞭解掌握情況,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後,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維持秩序、依法處置、調查取證。相關人員的過激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政部門要指導、督促殯儀館(火葬場)或殯儀服務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接運、保存和火化遺體。

依據該《辦法》,全省將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將依法達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作爲保險理賠的依據之一,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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