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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規則”能否破解醫療糾紛調解難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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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以市司法鑑定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形式出臺專項鑑定規則,規範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序,提升司法鑑定的權威性與專業性。”11月4日,四川省綿陽市首屆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及醫患溝通技巧研討會傳出這樣一條消息。

“鑑定規則”能否破解醫療糾紛調解難

據瞭解,此次研討會在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制度和機制尚不完善、醫患矛盾相對尖銳的情況下,對創設性引入準聽證程序、臨牀專家輔助鑑定機制以及雙方共同送檢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和交流。

綿陽市司法局副局長羅苑瑗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此次研討會的規則是廣泛遵守的本地行業規範,運行成熟後將報請省司法廳推廣,再經市人大或者政府出臺地方規範性文件。

醫療糾紛調解

仍存七大難點

“醫療糾紛之所以產生,從社會因素上看,包括醫療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從醫方因素上看,醫療行爲具有高風險性、特異性等特殊性,醫療服務管理存在以藥補醫、醫療任務過重等缺陷;從患方因素上看,部分患者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存在爲經濟利益採取非理性維權,醫鬧推波助瀾激化矛盾等因素。”綿陽市司法局調研員喬建鋼說,基於以上原因,綿陽市致力於努力建立健全的第三方調解機制。

2011年7月,綿陽市司法局牽頭成立了由司法行政、衛生部門相關人員和部分法律專家組成的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始嘗試和探索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工作。幾年來,市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糾紛494件,成功調處423件(含引入鑑定程序),進入訴訟程序50件。在這些糾紛中,市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115件,調解成功98件,進入訴訟程序14件。綿陽市醫調委在多起重大疑難醫療糾紛的調解中,既堅持責任明確,又堅持自主自願,最大限度地做到了調解結果的公平公正,收到顯著效果。

喬建鋼認爲,目前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仍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醫療糾紛預警、處置機制尚不健全,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矛盾激化;缺乏統一協調指揮,不能形成協調一致的整體工作合力;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與醫調委的協調配合還不順暢,影響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有的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有的醫院在醫療糾紛處置制度方面還有待完善;有的醫院在醫療糾紛預防工作方面還做得不夠;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保障機制未得到解決,調解工作開展面臨諸多困難。

要做好醫調工作,不但要將“不違法”作爲調解工作的原則底線,更要建立互相信任,奉行中立,運用好“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分別疏導,果斷處理,避免“夜長夢多”——這是喬建鋼對醫療糾紛化解的親身感受。

探討鑑定規則

規範“參與度”

司法鑑定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手段,因此,此次研討會的一個熱點就是對《綿陽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進行討論。

《綿陽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提出了一些建議: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引入醫患雙方及鑑定方的準聽證程序、臨牀專家輔助鑑定制度、雙方共同送檢制度以及結論規範表述等。上述程序已在綿陽市部分鑑定機構進行試點,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記者瞭解到,四川西科大司法鑑定中心試點後,受理案件範圍擴大到了宜賓、廣元、南充、遂寧等地,採信率達到了98%,提高了60%以上,鑑定意見公信力明顯增強。

對於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是否確定參與度的問題,四川民生司法鑑定所資深法醫學專家蒲久元發表了自己的見解。蒲久元提出,“參與度”是賠償醫學爲法學上確定因果關係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初步介紹。

在法醫學司法鑑定案件中,部分學者認爲“參與度”是法官認定責任的問題,不應由司法鑑定人員在鑑定結論中予以明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只按全責、無責、大部分過錯責任、小部分過錯責任以及同等責任劃分方法確定過錯過於粗略,而不作“參與度百分比的劃分”,將給法院審判和行政調解留下難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五個責任劃分法之間跨度較大,法官及行政調解人員建議司法鑑定人將百分比劃細一點,便於操作。

蒲久元認爲,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意見應當根據委託方的要求,適度引入“參與度”概念,但不應採用確定比例表述法,而應採用比例幅度表述法。

民生司法鑑定所經初步研討認爲,“參與度”的概念和“百分比”是司法鑑定人對醫療糾紛過錯程度用臨牀醫學和法醫損傷學及過錯原則進行責級別範圍內偏輕、偏重的量化過程。醫療過錯鑑定應引入“參與度”概念,高度重視全面因果關係分析,而非“全或無”的直接因果關係分析。

羅苑瑗告訴記者,目前,“參與度”這一概念存在被濫用和誤用的現象,規範司法鑑定意見表述以期符合司法鑑定公開性、公正性和獨立性要求,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規範“參與度”的適度引入問題也是此次研討會的重點議題,綿陽市司法局將在與學界、法院系統持續研討的基礎上,完成司法鑑定文書表述與“參與度”認定的統一規範,並以行業自律規範的形式予以頒行。

完善鑑定制度

有效化解糾紛

如何完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制度,四川西科大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人魏倩認爲,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活動中引入準聽證制度和臨牀專家輔助鑑定制度很有必要。魏倩提出,準聽證制度主要以會談或書面表達形式,必要情況也可以單獨採用書面表達形式,其建設性在於可以充分了解了醫患雙方的爭議點,使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可以針對爭議點予以足夠注意,在鑑定書中做好解釋工作,最大程度地化解雙方矛盾。

今年5月,四川西科大司法鑑定中心在對何某死亡與某醫院醫療糾紛一案的司法鑑定過程中,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並在受理案件後進行了雙方詢問。通過詢問,鑑定方全面瞭解了醫患雙方的矛盾焦點,並且在案情分析中以會診形式舉行了專家討論會。之後,鑑定方作出了醫院存在過錯,該過錯對何某死亡的發生系次要因素的鑑定結論,該結論出具後迅速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目前此案已達成賠償協議。

“臨牀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必要基礎在於,醫療過錯鑑定與臨牀醫學高度相關的特殊性。”魏倩說,隨着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市場對鑑定人專業程度的客觀要求也隨之增加。法醫類司法鑑定人因長期脫離臨牀工作,所以對部分臨牀專科知識、臨牀經驗以及對臨牀醫學發展現狀及前沿認知存在一定不足,這項制度的建設性在於可以補充這一欠缺,從整體上提高司法鑑定行業的執業水平,從而提高司法鑑定行業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另外,臨牀醫學與法醫學在實踐交流中得以互相助力,有益於提高雙方在面對跨領域案件時的專業水準,對解決民事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很有意義。

“客觀公正的司法鑑定能爲有效化解醫療糾紛提供良好的助力。此次會議在前期引入準聽證程序、臨牀專家輔助鑑定、雙方共同送檢等機制成功試點的基礎上,就這些創新機制引入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行業自律規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討,得到了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單位的一致認同,爲構建、完善綿陽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長效機制奠定了基礎,爲社會各界關心與監督司法鑑定提供了平臺。”羅苑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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