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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院對醫療糾紛案件統一審理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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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不盡相同。爲統一審理標尺,1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下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全省法院遵照執行。

安徽省法院對醫療糾紛案件統一審理標尺

爲患者指明六類起訴對象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爲服務內部職工設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雖領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爲被告。”省高院民一庭庭長文則俊表示:“患者一方起訴的,以患者糾正的醫療機構爲被告,有六種情形區別確定被告。”

一、醫療機構有執業許可證和法人資格的,該醫療機構爲被告;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爲服務內部職工設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雖領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爲被告;

三、依法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診所,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生執業資質上載明的單位或個人爲被告;

四、個人以村衛生所(室)的名義行醫,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知悉並未表示反對的,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爲共同被告;

五、受政府指令組建的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應急工作的,以該醫療隊伍的組建單位爲被告;

六、醫療機構實行承包經營的或將內設科室承包給他人的,以醫療機構和實際承包人爲共同被告。

五種情形未告知,醫院要承擔責任

“對患者實施手術及對患者實施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等五種情形的,醫療機構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文則俊告訴市場星報記者:“同時,醫療機構對這五種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未能舉證證明的,應當認定其違反告知義務。”

一、對患者實施手術的;

二、對患者實施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的;

三、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的;

四、有轉診必要的;

五、對患者實施其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診療活動

但醫療機構能夠舉證證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無法履行上述告知義務的除外。

僞造篡改病歷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

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或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法院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當時醫療技術水平”首次成爲評判標準

市場星報記者從省高院瞭解到,“當時醫療技術水平”一詞也首次出現在醫患糾紛審理適用標準中。根據《指導意見》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未盡到該注意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鑑定人拒不出庭可視鑑定結論無效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書面答覆,或結合質詢、答覆仍不能排除對鑑定意見合理懷疑的,法院對鑑定意見可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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