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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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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30日電2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範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覈算保障。

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

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是爲了做好《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落實工作,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切實保證患者儘早買得到、用得上、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

通知指出,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佔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爲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

按照17號文件的要求,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牀需求及時採購併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通知強調,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採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腫瘤診療規範和抗腫瘤藥物臨牀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照腫瘤治療規範和診療能力配備必需藥品、優化用藥結構,充分發揮臨牀藥師作用,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覈,促進抗腫瘤藥物在臨牀規範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適應證與使用政策等,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此外,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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