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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百萬買到凶宅 趨吉避凶心理打贏官司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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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報道,彭女士花100多萬在高新區買了一處套三房子。誰知,她在裝修時聽說該房是“凶宅”,曾發生過死亡事件。後來她通過小區業委會確認:2013年2月3日晚,賣家陳女士的女兒從該房屋臥室墜下,後在醫院確認死亡。

女子花百萬買到凶宅 趨吉避凶心理打贏官司

於是,她找到賣房的陳女士要求退房,但雙方協商無果。彭女士遂委託律師將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買到“凶宅”?確認曾發生墜樓事件她起訴賣家

彭女士說,2014年11月,她與陳女士簽訂購房合同,花119.3萬元買了高新區的一套124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後來,彭女士在裝修時從鄰居處得知,這套房發生過未成年人墜樓事件。之後,她通過小區業委會確認:2013年2月3日晚,陳女士的女兒從房屋臥室墜下,經120現場搶救,後在醫院確認死亡。

彭女士覺得,房子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屬於商品的重大瑕疵,其價格已貶值,而陳女士仍以市場價賣出,顯失公平。而且,自己與4歲女兒住在該房屋內,已產生極大心理陰影,陳女士在售房時隱瞞了這一情況,構成詐騙。而陳女士認爲,出事地點在小區,死亡地點在醫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現場,並非“凶宅”。

隨後,彭女士找到陳女士要求退房。但雙方協商未果。彭女士便委託律師將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

死亡事件不屬重大瑕疵駁回買家訴求

一審法院認爲,彭女士與陳女士所籤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死亡事件並非發生於涉案房屋,而是發生於小區公共區域,死亡結果發生在醫院,因此不屬於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不應認定爲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實。另外,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出售方陳女士對於購買方未詢問的事情,沒有主動披露的法定義務。雙方對此類事件是否屬應當告知的範圍也未曾有過約定,且發生於該小區的死亡事件不屬隱祕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區。因此,陳女士的行爲不屬於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彭女士的訴求。

成都中院:

隱瞞重大信息改判賣家退錢賠償

成都中院二審認爲,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以及警方調查筆錄分析,應認定陳女士女兒從案涉房屋墜樓,涉案房屋“不吉”。因此,基於“趨吉避凶”的善良願望,人們往往會因爲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產生心理上的忌諱而不願意購買,即使購買也要建立在房屋價格有相當優惠的基礎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對於傳統風俗的尊重,出賣方負有將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然後視購房人的選擇而決定房屋買賣的結果。陳女士對買房者隱瞞了與房屋相關的重大信息,其行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最終,成都中院判決,陳女士向彭女士返還購房款119.3萬元,並賠償彭女士因房屋交易所發生的損失4萬餘元。目前,經強制執行,彭女士已收到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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