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頭條 > 今日頭條 > 兒童藥臨牀試驗難破局或因法律法規及指南缺位

兒童藥臨牀試驗難破局或因法律法規及指南缺位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31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研究顯示,我國兒童用藥正面臨嚴峻挑戰。15家三級醫院使用的兒科用藥中,說明書標註用法用量的僅佔47.3%;某大型兒童專科醫院超說明書用藥的醫囑佔比達到53%。用藥不當的背後,隱藏着兒科用藥臨牀試驗研究薄弱這一棘手難題。

兒童藥臨牀試驗難破局或因法律法規及指南缺位

在近日舉辦的第六屆量身定製兒童藥暨兒童用藥安全高峯論壇上,北京兒童醫院副院長申昆玲等兒科專家指出,破解兒科用藥臨牀試驗困局,需要跨過諸多障礙。

臨牀試驗機構難以滿足需求

上世紀80年代,我國啓動兒科藥理基地建設;1983年~1990年,原衛生部先後批准35個兒科臨牀藥理基地;截至2014年10月,全國共有65家含兒科專業的醫療機構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臨牀試驗機構認定。

“從兒科專業、醫療資源和患者數量來看,兒童專科醫院比綜合醫院在開展兒科用藥臨牀試驗方面更具優勢,但獲得臨牀試驗機構認定的兒童專科醫院數量較少。”申昆玲介紹,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共有79家兒童專科醫院,其中獲得臨牀試驗機構認定的只有12家。

兒科用藥臨牀試驗的專業數量分佈不均。據統計,獲得臨牀試驗機構認定的醫院,大多在呼吸、中醫兒科、血液病、腎病等專業開展兒科用藥臨牀試驗,且難以滿足多中心兒科用藥臨牀試驗的基本要求。

南開大學法學院宋華琳教授建議,我國可借鑑歐美髮達國家打通機構壁壘、合作開展試驗的成功經驗。“20世紀90年代,歐美髮達國家在機構間合作和網絡技術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兒科研究協作網。美國的兒科臨牀研究單位協作網(PPRU)由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成立,實現了13家兒科藥理研究機構的資源互通,每年擁有約17.7萬名住院病人及超過200萬名門診病人資源,可進行Ⅰ期至Ⅳ期臨牀藥理試驗。”

倫理委員會不夠獨立權威

開展兒科用藥臨牀試驗,兒童受試者利益不受侵害須擺在首要位置。作爲兒童利益“守護神”的倫理委員會,應不受臨牀試驗組織和實施者的干擾或影響。但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黨委書記、副院長江帆直言:“兒童藥物臨牀試驗項目鳳毛麟角,醫院領導和兒科都非常珍惜。一旦倫理委員會對臨牀試驗項目提出要求或反對意見,就很可能引起項目方的反彈。”

“另外,倫理委員會審查臨牀試驗項目時,需要相關科室、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意見。但如果專家屬於開展臨牀試驗的科室,就很難發表獨立意見。”迫於這一現實,江帆建議,倫理委員會應從外單位聘請一些沒有利益衝突的專家,以保持倫理委員會的獨立性。

“在國外,倫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專業性極強的學者擔任,以保證倫理審查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而在我國的兒科用藥臨牀試驗機構中,學者擔任主任的情況僅佔6.12%。”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藥品審覈查驗中心主任沈玉紅提到2013年牽頭開展的一項全國性課題研究時說,研究涉及的49傢俱有兒科臨牀試驗資質的醫療機構,70%的倫理委員會主任由醫院高層管理者(黨委書記、院長、紀委書記)擔任,14.28%由學者專家或退休院領導擔任,4.08%由中層管理者擔任。

法律法規及指南缺位

“倫理委員會和臨牀科室都希望在開展臨牀試驗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受試者的利益,但有些時候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江帆指出,法律法規和技術指南的缺位,造成兒科用藥臨牀試驗欠規範。

在國外,兒科用藥臨牀試驗法律法規體系較爲健全。美國有《兒科試驗公平法》等6部涉及兒科用藥臨牀試驗的法律法規,日本至少有4部。而我國自1993年開展首個兒童藥物臨牀研究至今,一部專門法規都未出臺。只有2003年版《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要求,兒童受試者須徵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兒童能作出同意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須徵得其本人同意。但宋華琳認爲,此要求操作性不強。

開展兒科用藥臨牀試驗的一項原則是,避免重複試驗,減輕試驗風險。“我國的兒科用藥臨牀試驗數據透明性不高,導致此項原則難以履行。”宋華琳建議,我國可選擇在國家食藥總局或藥品審評機構的網站上,公佈已批准進行的兒童臨牀試驗相關信息,包括試驗結果(含不利的研究結果)、對臨牀試驗方案及結果的全面評價等。這樣不僅便於研究人員查詢類似臨牀試驗的相關信息,避免重複同樣的設計缺陷,還能爲臨牀醫生、患病兒童及家長提供新藥研究信息,同時宣傳兒童臨牀試驗的重要性,以便招募更多受試者。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