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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期藥去路不明“層層退回”成潛規則

來源:樂哈養生館    閱讀: 7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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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期藥去路不明“層層退回”成潛規則

長期以來,我國對過期藥品雖然有管理制度,但強制性配套處置措施嚴重缺失。基層幹部羣衆呼籲,大量過期藥品流向不明,可能導致過期藥品重新迴流市場,帶來用藥安全、環境污染等隱患,加強過期藥品管理刻不容緩。

醫院過期藥去路不明“層層退回”成潛規則

記者走訪瞭解到,我國藥品流向80%在醫院,零售藥店只佔20%,過期藥存放的“大頭”是醫療機構。但究竟醫院過期藥的存量多少、走向何處,以及如何處置,目前都沒有明確規定。一些業內人士質疑,醫院過期藥處理操作不透明、不規範。

記者查閱《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現,當中提到“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效期管理制度”“藥品發放應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對於過期藥品如何處置卻並無規定。這也導致相關部門在進行監管時無法可依,難以監管。

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醫院如何處置過期藥?山西省一家三甲醫院的藥房主任透露,醫院過期藥“層層退回”是行內潛規則,醫院要規避風險,藥品一般在近效期三個月時,就全部退回藥品供貨商。

“退回供貨商後,藥廠業務員再以成本價收回。”山西一家藥品供貨商說:“醫院過於強勢,他們想什麼時候退就什麼時候退,想退多少就退多少,我們只能照收。”而一名常年在山西做醫藥代表的藥廠業務員承認,事實確實如此。他認爲,過期藥回收後多數可能會被銷燬,因爲“二次包裝的成本也不低”,而存在回爐隱患的過期藥多集中在貴藥、進口藥範圍。

但是,對於這些可能被銷燬的過期藥,究竟採取了什麼樣的方式進行銷燬,目前也沒有強制性規定。山西醫科大學一位藥學專家介紹,普通藥物對環境和人類影響不大,但特殊用藥的後果非常可怕。“抗生素、抗腫瘤藥物、避孕藥等生化類藥物的隨意丟棄會風險極大。如抗生素可能危及過敏體質人羣生命安全,抗腫瘤藥物可能引起基因突變,避孕藥會引起物種變異。”他說,如果不願意投入銷燬成本,這些隨意丟棄的藥對人類造成的傷害會更大。

家庭過期藥大量拋棄回收比例小渠道單一

記者調研發現,與醫院相比,我國家庭過期藥回收起步稍早,但仍面臨渠道單一、居民參與比例小、意識不強等諸多問題。一些受訪家庭表示,家裏的過期藥多被整包裝拋棄,很少銷燬,而近年來,過期藥回爐事件已見報端,他們對此也感到擔心。

一些受訪家庭反映,日常生活中確實有很多情形會導致藥品過期。“醫囑服藥3天,而一盒藥的劑量是5天,剩餘的藥品只能等下次生病再用,或者就有可能放過期了。”山西財大老師趙珍說,她給記者細數,家裏僅幼兒用藥就有22種,其中19種都有不同程度的剩餘。

記者瞭解到,六年前太原市藥監局在全國較早開始了家庭過期藥的統一定點回收工作。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至2011年共回收家庭過期藥約3000箱重40餘噸,2012年共回收家庭過期藥30餘萬盒(瓶),價值40餘萬元,數量非常驚人。至於全國範圍內的家庭過期藥究竟數量有多少,恐怕不是個小數字。

山西藥監部門相關受訪人士分析,近年來在國家沒有統一政策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家庭過期藥回收工作的探索,但都零零散散,基本採用“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社會參與”的模式。他們擔心,銷燬主體不明、補貼不到位等制度缺失並不能使這項工作長久持續。

據介紹,藥品作爲特殊物品由特殊垃圾處理場處理是最好辦法,但銷燬每公斤收費約60元,而藥店回收的過期藥多達數卡車,費用可想而知有多大。記者從太原市參與回收工作最早、時間最長的萬民藥店瞭解到,2003年以來它用於過期藥回收、倉儲和銷燬的費用共計300萬元,此間藥監局曾與環保部門商量降低部分銷燬費用,但政府方面沒有任何補貼。

呼籲政策統一明朗

怎樣解決過期藥的回收處理問題?除了銷燬,是否有其他方法對過期藥加以再利用?針對以上問題,受訪人士紛紛建言獻策:

第一,借鑑世界先進國家對過期藥的處理方法,引導國民正確處理過期藥;鼓勵和加強過期藥再利用的科研,除銷燬外,研究是否有別的辦法可以對過期藥加以資源利用。

目前,美國實行藥商上門換藥,德國由藥店義務回收,而英國對用藥監管非常嚴格,因此家庭少有庫存藥,法國是設專門回收點,製藥企業出資負責,對“可再利用”和“待銷燬”藥物進行分類處理。而據2009年中國家庭藥箱一項調查,我國居民有73.4%處理過期藥品的做法是扔到垃圾箱,能正確處理過期藥的比例不到20%。

第二,針對醫院等特殊用藥機構的過期藥處理要出臺強制性規定,增大醫院、藥廠、不法商販等相關環節的違法風險;鼓勵和支持藥廠、藥品零售商開展藥品回收銷燬的工作,同時政府對藥品銷燬費用進行適當補貼減免。

在現階段尚未出臺藥廠銷燬政策的前提下,醫院等特殊用藥機構的過期藥品不能退回藥廠,應登記、就地封存。出現過期藥迴流,企業、醫院一把手要承擔第一責任。對過期藥回收的要求要比合格藥品更加嚴格,在給予補貼減免的前提下,可選擇經營管理都比較規範的藥廠、藥店,鼓勵和支持他們開展藥品回收銷燬的工作。但監管部門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掌握,回收單位必須定期回收、管理、登記、造冊,定期統一銷燬,杜絕藥品迴流的“地下”行爲。

此外,受訪人士還認爲,我國同類型藥品大量充斥市場,應從扶植產業發展的高度,給予合理引導,同時有必要科學劃定、制定藥品的有效期。比如近年來爲迎合市場需求,加之我國與國際藥品管理接軌,大多數藥品的有效期都被定爲3年以內,僅極少數藥品爲5年,實際上藥品的有效期遠不止3年,尤其中藥類產品,建議按照藥品屬性確定有效期,避免人爲化、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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